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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的安全措施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6-09-21 21:47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的安全措施

規(guī)程條文】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六項和第十一項 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六)運行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嚴禁超員;

2.運行速度,運人時不超過25km/h,運送物料時不超過40km/h;

3.同向行駛車輛必須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運行距離;

4.嚴禁車輛空擋滑行;

5.應當設(shè)置隨車通信系統(tǒng)或者車輛位置監(jiān)測系統(tǒng);

6.嚴禁進入專用回風巷和微風、無風區(qū)域。

(十一)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執(zhí)行說明】(一)無軌膠輪特殊車輛是指井下支架搬運車、裝載車、鏟運車等體積較大的無軌運輸車輛。特殊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有關(guān)規(guī)定的要求。

(二)專用人車,指滿足《礦用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通用技術(shù)條件》(MT/T 989—2006)等標準要求,具有車廂、座椅及安全帶等防護設(shè)施,用于運送人員的車輛。

(三)井下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1.運送物料超出貨廂長度1/3、單側(cè)超出貨廂寬度150mm時,要采取強化的捆綁固定措施,在車輛上設(shè)置警示閃光燈,在車輛后方設(shè)置有“危險”字樣警示的反光牌。

2.禁止相向車輛行駛;加大同向行駛車輛間的間距。

3.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規(guī)定最高運行速度的70%。

4.避開人員集中上下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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