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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18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第一條、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須追查原則,各礦都要建立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第二條、瓦斯檢查人員(監(jiān)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井下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向通風高度、礦調度所匯報,并由監(jiān)測中心站向礦調度所下達瓦斯超限通知書。
第三條、通風調度必須及時向區(qū)值班、調度所、及通風區(qū)有關領導匯報,調度所必須將瓦斯超限情況及時向礦值班、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及有關領異匯報,并通知安監(jiān)處。
第四條、礦調度所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參加瓦斯超限追查會。
第五條、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處理制度
1、瓦斯超限濃度≤2%的,由當天礦值班負責人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
2、瓦斯超限濃度2-3%(含3%)的,由安全礦長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若安全礦長不在礦,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追查處理)。
3、瓦斯超限濃度>3%,由礦長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若礦長不在礦,由其指定其他礦領導負責組織追查處理)。
瓦斯超限原因、制定的防范措施、責任者處理結果必須在24小時內電傳集團公司調度室、通防處。
第六條、追查會要有記錄備查。瓦斯超限事故處理閉合處理回執(zhí)必須通風區(qū)長簽字,由監(jiān)測中心存檔。(按閉合處理制度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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