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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進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17 13:2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掘進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小絞車司機是負責小絞車提升運輸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小絞車司機必須熟悉小絞車的性能、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掌握所使用小絞車的正確方法;必須經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維護礦山企業(yè)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匯報、處理現(xiàn)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檢查本崗位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guī)程措施等現(xiàn)場落實情況。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yè),搞好互保聯(lián)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yè)。    第5條   開車前首先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絞車各部位部件是否齊全、完好,信號是否暢通,鋼絲繩是否打結、斷絲超限,是否排列整齊,是否有使用許可證。    第6條   把鉤工多掛車時,嚴禁開車;嚴禁不帶電松車。    第7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準開、停車信號,做到操作及時無誤,絞車在運行中,不得撤離工作崗位。    第8條   礦車在坡道上運行時,掌握好行車速度,防止咬繩、抖繩,嚴禁閘皮內放其它物品。不準拉掉道車。    第9條   必須與把鉤工、信號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種安全設施確保運輸安全。    第10條   處理事故時,絞車必須停電閉鎖。
   第11條   保持設備及場口衛(wèi)生整潔。
   第12條   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制度。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必須閘緊(或閘牢)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崗。
   第14條   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xiàn)象。
   第16條   工作面發(fā)生災害(水災、火災、頂板冒落等)時,必須立刻向班長匯報,由跟班隊長或班長組織人員進行處理。當災害不能處理的情況下,保持冷靜,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沿避災路線盡快撤離災區(qū)。若撤離路線被堵塞,不能撤離時,就要設法到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安靜、耐心地等待救護人員到來救護。
   第17條   嚴格執(zhí)行互保聯(lián)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并視情節(jié)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yè)的;
  ?。ǘλ藢掖芜`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ㄈχ卮?a href=http://m.cltuan.cn/sgg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ㄋ模┚懿粓?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20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ǘ﹤卧?、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xiàn)場的;
  ?。ㄈ┳璧K、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1條   小絞車司機在生產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或對運輸設施、小絞車檢查不認真,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保證按照“小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方式和操作標準進行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guī)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不按規(guī)定持特種作業(yè)證上崗作業(yè),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運行中發(fā)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yè)時未及時停止作業(yè)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小絞車司機對本班本崗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發(fā)現(xiàn)、整改小絞車的安全隱患,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參加安全教育,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操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檢查本崗位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guī)程措施等現(xiàn)場落實等,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嚴格執(zhí)行互保聯(lián)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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