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管理方面違規(guī)行為(17條)
防塵管理方面違規(guī)行為(17條)
1、不按規(guī)定采用濕式打眼的;
2、隔爆設施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的;
3、無噴霧而裝藥放炮或降塵設施霧化效果不好的;
4、防塵管路沒接到迎頭,不按規(guī)定安設水頭的;
5、凈化噴霧不能覆蓋全斷面的;
6、轉載點、煤倉、溜煤眼未設噴霧裝置(除塵器)或噴霧裝置不正常使用的;
7、放炮前后、裝運煤矸時不灑水滅塵的;
8、防塵裝置的位置及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的;
9、人工上料噴漿不采用潮料的;
10、沖洗巷道不全面不徹底的;
11、對巷道積塵未及時清掃或沖洗的。
12、防塵管路設在皮帶內側,未采取措施處理的;
13、工作面回采前不按規(guī)定進行煤層注水的;
14、綜采機、綜掘機無內外噴霧或水壓不足的;
15、溜煤眼兼通風眼使用的;
16、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未安裝噴霧裝置的;
17、礦井兩翼相鄰采區(qū)、相鄰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未設置隔爆水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