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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機運隊電機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7-30 13:53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機運隊電機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機運隊電機車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班組長的領導下干好本崗位范圍的各項工作,并對自身工作安全負責。電機車司機必須掌握相關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認真遵守國家有關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技術規(guī)范、指示、指令;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礦、區(qū)隊制定的各項規(guī)定及規(guī)章制度。

2、班組長共同對運輸路線進行全面檢查,并確認達到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熟悉電機車等運輸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持證上崗。

4、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安全帽、防護手套、防塵品罩等勞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緊袖口。

5、上崗后必須首先認真檢查電機車完好情況、運行區(qū)間軌道及安全設施情況、所運材料及裝封車、巷道支護狀況及各安全距離(間隙),確認完好或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進行工作。

6、電機車運行前,必須檢查好車輛連接情況和周圍人員情況,確保安全后,方可運行。

7、電機車在運行中,司機手下不離控制手把,精力集中,目視前方,加強觀察,時刻注意軌道、道岔、信號、行人情況,遇到行人、彎道或巷道口等情況必須減速并響鈴示警,發(fā)現異常,立即停車。

8、在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不準超負荷運行,不準超速運行。頂車時,應有人了望,否則嚴禁開車。

9、堅守崗位,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

10、必須熟悉所經道路的路況、車場情況,車輛運行時,必須按照調度指令執(zhí)行。

11、運行中發(fā)現問題及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止運行,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停車后,首先切斷電源,取下手把,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嚴禁將電機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

12、服從班組長領導,團結同志,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聯(lián)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發(fā)生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當班負責人或區(qū)隊值班人員匯報。

14、熟悉本隊施工地點的避災路線及災害防護知識。

15、按時參加區(qū)隊組織的技術學習、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16、及時向班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17、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機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指令的。

2、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電機車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電機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4、必須盡職盡責、杜絕違章現象。對其他人員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電機車司機應負重要責任。

5、未及時發(fā)現、整改本工種范圍內的隱患,或及時發(fā)現事故征兆和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以及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的,電機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6、在發(fā)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進行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開除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對電機車司機追究刑事責任。

7、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處罰。

8、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保護設施的,電機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9、由于運輸設備(設施)、安全設施、保護設施、信號設施不齊全、完好而造成輔助運輸事故或人身事故的,電機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10、運輸三超材料漢有專項措施以及裝封車不合格導致輔助運輸事故或人身事故的,電機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11、作業(yè)環(huán)境和各種安全距離(間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造成各類事故的,電機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12、摘掛車和停車放車輛的過程中,由于車輛掩設不合格、作業(yè)環(huán)境不符合要求、人員相互協(xié)調配合不好造成翻車、跑車和傷人事故的,電機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3、由于本人工作失誤或不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電機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4、安監(jiān)人員或職能科室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或安全問題不及時進行整改的,電機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15、本班出現產問題及存在的隱患未告知下一班的,電機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16、未監(jiān)護好他人安全的,電機車司機應負重要責任。

17、未履行好師徒合同的,電機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18、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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