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丟失處理辦法(紅沙崗一礦)
爆破器材丟失處理辦法(紅沙崗一礦)
一、爆破器材支領,必須根據現場需要,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guī)旃ず藢Ρ乒ぷ鳂I(yè)證和背藥工背藥證,無誤后按支領單發(fā)給同等數量和品種的爆破器材。發(fā)現人證不符或用假冒,過期證件時,必須將人和證件一同扣留,交公安部門處理。
二、藥庫臺賬上有因填寫錯誤而改動的地方,必須有更改人蓋章;改寫時不能涂抹,只能在錯誤的數字上打一橫杠,然后在其上方或右邊寫上正確的數字。
三、嚴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撕毀帳頁,因賬目太亂確需謄寫時,必須保留原帳頁。
四、運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負責,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背藥工只能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運送炸藥。
五、藥箱必須全部上鎖,且鑰匙必須全部由爆破工保管。
六、爆破作業(yè)時,引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做,嚴禁其他人員做引藥。
七、協助爆破工進行裝藥的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并在公安部門備案取得裝藥證的人員,嚴禁無證進行裝藥,嚴禁現場無爆破工進行爆破作業(yè)。
八、現場班組長必須監(jiān)督爆破器材的使用情況,爆破作業(yè)完畢后,爆破工必須在現場班組長監(jiān)督下清點炸藥和雷管數量,現場填寫消耗單,并有班組長現場簽字;多次爆破作業(yè)時,每次爆破完畢,爆破工和現場班組長必須對爆破器材使用數量并在消耗單上簽字,直至完成爆破作業(yè)任務,剩余爆破器材及時退回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
九、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內必須留有現場班組長姓名和簽字筆體樣本,以便庫工或檢察人員可對,對替班且原來沒有在藥庫留下姓名和簽字筆體的班組長,班后要到藥庫進行登記。嚴禁爆破工或其他人員代替現場班組長在爆破器材消耗單上簽字。
十、剩余爆破器材退回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時,雷管必須由爆破工攜帶,背藥工必須和爆破工同行,庫工必須核對退庫的爆破工和背藥工的證件,嚴禁一人代替多人退庫。
十一、爆破器材消耗單上有改動消耗數量的地方,必須經現場班組長簽字。
十二、嚴格涉爆人員的政審制度,摸清涉爆人員日常思想動態(tài),對政審不合格者,不許從事放炮、背藥、裝藥和藥庫看守工作,對不勝任放炮、背藥、裝藥和藥庫看守工作的人員,堅決取消其涉爆資格,收回證件。
十三、一旦發(fā)現爆破器材丟失和被盜事故,要立即匯報上級主管部門,并認真追查。
十四、因違反爆破器材管理有關規(guī)定,造成丟失、被盜或其他事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