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各類水文地質鉆孔導水、漏水事故的發(fā)生,確保礦井水害安全,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制訂本巡查制度。
1、防治水中心必須收集井田內及周邊200m范圍內各類鉆孔資料,全部上圖,并建立各類鉆孔臺賬。重要鉆孔封孔后要設立標志牌;
2、防治水中心正常情況下每季度進行一次各類鉆孔地面排查,排查內容包括鉆孔封閉不良導水、周邊疏水排水暢通、破壞等情況,并填寫排查記錄,存在問題的及時處理;
3、收集核實各類鉆孔封堵資料,并通過井下揭露進行核實;
4、對存在問題或資料不清的鉆孔要實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復查的巡查管理制度;
5、針對采掘工作面通過或附近的鉆孔,必須重新核查、核實,并進行探測驗證;
6、對巡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匯總報告,制定相關防范措施,及時組織處理;
7、巡查工作必須認真細致,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巡查必須有書面記錄,巡查責任人應在記錄上簽名;
8、對巡查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視情況給予警告或相應的處罰;
9、積極開展井田內隱伏鉆孔的走訪調查,特別是水文地質鉆孔,按規(guī)定留設防水煤柱或申請封堵;
10、各類鉆孔必須按規(guī)范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充水性圖、井上下隊長圖上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