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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23 14: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所長 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

  一、責任范圍

  1.在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調度所行政及業(yè)務管理工作,是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終端責任人。

  2.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平衡、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3.制定并完善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了解和掌握礦井各生產系統(tǒng)和各生產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生產運行情況。

  4.遵守信息化系統(tǒng)建設原則,建成標準的安全生產和信息指揮中心;并規(guī)范調度管理行為,提升調度人員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實現調度與安全生產的協調統(tǒng)一。

  5.負責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文件、指示、通知、調度命令及有關會議精神,跟蹤各單位貫徹落實情況,協助生產副總經理做好生產計劃的組織落實工作,并負責事故統(tǒng)計、匯報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統(tǒng)計資料。

  6.參與礦井安全生產規(guī)劃和災害預防措施的編制和審查,按照調度權限協助解決相關具體問題。

  7.深入現場檢查礦井安全生產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組織處理。

  8.參與各種事故的搶救與處理,發(fā)生重大事故時,按照應急事故處理程序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相關領導;有權調動礦井一切人力、財力、物力進行組織搶險救護工作,及時恢復安全生產。

  二、考核標準

  1.煤礦生產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具體措施的,給予調度所所長罰款200元。

  2.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調度工作,協調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未有效實現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的,給予調度所所長罰款200元。

  3.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未貫徹落實的,給予調度所所長罰款200元。

  4.未按時組織召開日調度會議,給予調度室所長罰款200元。

  5.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落實不到位的,給予調度所所長罰款200元。

  6.對調度人員調度工作存在問題熟視無睹的;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給予調度所所長罰款200元。

  7.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調度所所長罰款200元。

  8.礦井發(fā)生重大事故時,未能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救的,給予調度所所長罰款200元。

  9.應急救援協調不到位的,給予調度室所長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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