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條 爆炸物品的入庫,必須由安全員、押運員、庫房保管員三人現場交接、簽名,檢查、核對入庫數量,做到準確無誤方可入庫。
保管員必須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班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并按規(guī)定將上述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爆炸物品的出庫,必須由爆破員領取,非涉爆人員一律不準領取爆炸物品;如同時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由兩人以上放可領取。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班組要根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通防隊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后,憑此單據保管員才準發(fā)放。
爆破員領取雷管時,必須出示爆破員作業(yè)證,儲存庫保管員發(fā)放爆炸物品時應登記好數量、規(guī)格、條碼編號、箱號,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簽字確認。
第二百二十七條 領取爆破物品時雷管要裝入防爆式便攜箱中,進入現場后炸藥和雷管不得隨意亂扔亂放。
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批準人負責核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yè)登記表,對爆破器材領取情況、爆破作業(yè)情況、爆破器材退庫情況要如實登記,確認無誤后由批準人、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四人簽字認可。
爆破作業(yè)完畢后要及時檢查、清理現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要在當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儲存庫房;嚴禁個人私存,退還后保管員必須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條 保管員必須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堅持日清月結,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簿,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發(fā)現差錯及時查找原因并報告通防隊、通防部。
第二百二十九條 加強記錄儀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遺失、轉借。嚴格爆炸物品末端管控,按規(guī)定時間及時將記錄儀器的記錄內容上傳至公安機關爆破作業(yè)現場視頻管理信息系統(tǒng)。
嚴格執(zhí)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fā)放、清退、看護的有關規(guī)定,手續(xù)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