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督促武裝部軍事干事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chǎn)工作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度,依據(jù)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軍事干事負責武裝部軍事訓練工作。
第三條 軍事干事切實履行好10項安全工作職責。
1、積極做好正副部長安排的工作。
2、做好資料的記錄、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4、做好辦公室防火、防盜工作,無各類安全事故;日常出行注意安全,不發(fā)生傷害事故。
5、搞好武裝部的保密及網(wǎng)絡輿情工作。
6、掌握民兵工作、國防教育、人防工作、雙擁工作等業(yè)務知識,并按照部門的安排認真抓好落實。
7、加強黨的理論和業(yè)務知識學習,提高思想覺悟和工作能力。
8、加強民兵預備役組織建設,按照“民兵連隊建設綱要”,使90%以上的民兵預備役連隊達標。
9、抓好軍事訓練,抓好專武干部、營連職預備役軍官及民兵干部的學習和組織指揮訓練,做到人員、時間、科目三落實,能夠?qū)嵤┛焖賱訂T和遂行應急任務;結合企業(yè)文化建設,組訓好全礦員工的軍事訓練,使全礦向軍事化管理邁進。
10、協(xié)助部門領導開展與落實各項工作。
第四條 軍事干事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軍事干事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軍事干事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zhí)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