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礦井停電后,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啟動前應先打開防爆門或行人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辦法進行排放,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瓦斯不超過2%時再逐漸將風門關閉;通風系統(tǒng)正常后,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的瓦斯?jié)舛冉档?.0%以下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瓦斯?jié)舛冉档?.75%以下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二條 因有計劃或無計劃停電停風后,造成瓦斯積聚或其他原因須排放瓦斯時,必須編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后,有組織地排放。
第三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預算巷道瓦斯排放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嚴禁“一風吹”,明確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jié)舛炔坏贸^1.5%,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設聲光瓦斯報警斷電儀。
2.必須明確規(guī)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各種電器設備的位置、瓦斯檢測探頭的設置位置、通訊電話位置,必須做到圖文齊全,并在圖上注明。
3.明確停電撤人范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撤人停止工作,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員進入。
第四條 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內的電器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qū)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并設警示牌和專人看管。
第五條 瓦斯排放完后,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系統(tǒng)和電器設備必須完好,只有瓦斯排放濃度不超過1.0%,并穩(wěn)定30分鐘沒有變化,方準指定專人恢復送電。
第六條 加強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明確排放瓦斯人員,落實責任。
第七條 瓦斯排放分級管理:
1.停風時間短、巷道瓦斯?jié)舛瘸^1.0%不超過1.5%時,通維隊編制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瓦檢員按要求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jié)舛瘸^1.5~3.0%時,通風科編制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生產技術科組織排放,井下由安檢員、瓦檢員、跟班隊長、電工、班長組成排放小組,通風科長負責現(xiàn)場進行排放。
3.巷道瓦斯?jié)舛瘸^3.0%時,通風科編制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排放。
第八條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由生產技術科編制排放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救護隊員待機排放,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負責人參加排放,現(xiàn)場負責人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九條 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xiàn)瓦斯超過規(guī)定需要排放,或特殊情況下排放瓦斯,由生產技術科編制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組織排放。
第十條 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負責人組織參加排放瓦斯相關人員學習,貫徹措施,落實責任。
2.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后,現(xiàn)場負責人向地面組織指揮者報告準備情況,并請示開始排放,得到允許后,下令排放。
3.由排放人員按措施規(guī)定排放,排放時必須觀察局部通風機是否吸循環(huán)風,一旦出現(xiàn)循環(huán)風立即停止排放。
4.現(xiàn)場負責人組織檢查排放效果,確認排放區(qū)內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組織者報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崗,恢復送電,排放瓦斯完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xiàn)場情況不相符,排放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
2.無排放瓦斯組織人,無排放瓦斯現(xiàn)場負責人,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
3.排放瓦斯區(qū)域和受影響區(qū)段的停電、撤人、警戒范圍、通風設施等沒有全部標在排放瓦斯系統(tǒng)圖上。
第十二條 排放瓦斯時,嚴禁“一風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