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建立公司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組織制定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
2、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guī)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礦井生產接替計劃;負責審查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制定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協助礦長編制科技進步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領導科技創(chuàng)新和技術革新工作。
3、組織編制、審查安全生產技術設計、方案、報告、技術標準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情況。
4、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技術會議及“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防沖安全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方面及“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防沖方面的重大問題。
5、參與制定礦井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參與組織實施,并合理安排和調整使用安全資金。
6、參與組織礦井安全大檢查,組織開展礦井“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防沖專項檢查,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及重大隱患治理措施。
7、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應急救援演練和事故搶險救援,按照預案要求履行救援職責,并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8、組織或參加分管業(yè)務范圍生產安全事故及技術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制定、落實防范措施。參加安全辦公會,負責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安全技術管理相關意見和建議。
9、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督促副總工程師及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10、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和重大隱患督辦事項。
11、為公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