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chǎn)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煤礦生產(chǎn)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有()。
A.貽誤事故搶救,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2人
B.貽誤事故搶救,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間接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C.毀滅、仿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計算機數(shù)據(jù),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
D.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
E.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重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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