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十二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guī)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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