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行為的,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A.降級B.記過C.開除公職D.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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