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機電設備檢修制度落實不到位,機電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處上一年度年收入2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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