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煤礦礦井、采區(qū)和各用風地點的風量計算方法,風量分配和供風量的檢驗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的新井設計、生產礦井的改擴建和新采區(qū)的作業(yè)規(guī)程的風量計算,以及礦井通風管理中的風量分配與調節(jié)。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79 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 煤礦安全規(guī)程1992年10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需風量 reguired air quantity 為用風地點供給人員呼吸、稀釋和排出有害氣體、礦塵和創(chuàng)造良好氣候條件所需要的風量。 4 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4.1 風量計算依據(jù) 供給煤礦井下任何用風地點的新鮮風量,必須依照下述各種條件進行計算,并取其最大值,作為該用風地點的供風量。 4.1.1 按該用風地點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shù)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4.1.2 按該用風地點的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等都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要求,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4.2 風量計算原則 無論礦井或采區(qū)的供風量,均按該地區(qū)各個實際用風地點,按照風量計算依據(jù),分別計算出各個用風地點的實際最大需風量,從而求出該地區(qū)的風量總和,再考慮一定的備用風量系數(shù)后,作為該地區(qū)的供風量。即由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計算到各個采區(qū)和全礦井總風量。 4.3礦井風量計算的基礎數(shù)據(jù) 4.3.1新井設計、生產礦井的改、擴建和新水平延深時的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風地點的配置數(shù)量、工程設計、平面布置圖和地質說明書。 4.3.2 礦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預測數(shù)據(jù)。瓦斯涌出量可按煤層瓦斯含量預測資料、瓦斯來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進行計算;或按礦井實際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梯度進行計算。當設計新井瓦斯數(shù)據(jù)不足時,也可參照鄰近生產礦井的瓦斯資料進行計算。 4.3.3 采、掘工作面和通風巷道風流溫度預測資料。按礦井當?shù)氐臍鉁?、地溫、井下機械設備等熱源、其它熱源和巖石的熱物理性能,計算井下各通風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風流溫度。 4.3.4 每個機械硐室的裝機容量和運轉的電動機總功率、爆破材料庫的空間總容積和充電硐室中蓄電池機車同時充電的臺數(shù)和噸數(shù)。 4.4 礦井需風量的計算方法 4.4.1采煤工作面需風量的計算。 采煤工作面的風量應按下列因素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4.4.1.1 按瓦斯涌出量按式(1)計算: 當采煤工作面有其它有害氣體涌出時,也可按有害氣體涌出量和不均勻系數(shù),使其稀釋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高允許濃度計算之。 4.4.1.2 按工作面進風流溫度計算: 采煤工作面應有良好的氣候條件。進風流溫度可根據(jù)風流溫度預測方法進行計算。其氣溫與風速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采煤工作面有串聯(lián)通風時,按其中一個最大需風量計算。備用工作面也應按上述要求、滿足瓦斯、二氧化碳、風流溫度和風速等規(guī)定計算需風量、且不得低于其回采時需風量的50%。 4.4.2 掘進工作面需風量計算: 煤巷、半煤巖巷和巖巷掘進工作面的需風量,應按下列因素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4.5 計算結果表述 4.5.1 編寫計算報告: 礦井風量計算結果應編寫計算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提供的地質、瓦斯、地溫、井型、開拓、開采等方面的數(shù)據(jù);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采、掘工作面、硐室、其它用風地點和采區(qū)與全礦的需風量計算和選用的風量備用系數(shù);以及其它有關說明。 4.5.2 礦井每五年應結合礦井生產規(guī)劃,對礦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風地點的需風量進行驗算,當?shù)V井地質條件和生產條件發(fā)生有較大變化時,應按本標準計算方法重新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