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礦防治水工作管理辦法
各單位、科室:
城郊煤礦水文地質條件比較復雜,水害威脅較嚴重,防治水工作難度大。為進一步搞好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發(fā)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提高礦井經濟效益,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河南省煤礦水害防治若干規(guī)定》、《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工作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城郊煤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城郊煤礦防治水工作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fā),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章 防治水工作責任劃分
第一條 礦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副礦長 安監(jiān)處長
成 員: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生產技術科科長、機電科科長、調度室主任、安檢科科長、供應科科長、勞資科科長、生產技術科地質防治水人員、探防隊隊長、技術副隊長(防治水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表)
領導小組下設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辦公室主任由生產技術科地測負責人擔任。
專職防治水人員:生產技術科地質、水文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條 礦長是煤礦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領導煤礦水害的防治工作。總工程師具體實施和主抓煤礦水害的防治工作,定期專門研究、解決水害防治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實執(zhí)行情況。礦支持礦井地測工作,保證防治水技術人員及防治水設備的配備能滿足防治水工作要求。
第三條 礦生產技術科地質人員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全礦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根據礦井實際編制中長期水害防治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地質及水文地質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礦井水害的預測預報、礦井防治水方案的編制和報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及檢查落實、防治水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礦井生產所需各類地質圖件及地質說明書的編制等。
第四條 探防隊負責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井下鉆探操作規(guī)程、井上下注漿操作規(guī)程的編制、報批和貫徹執(zhí)行,負責各項水文地質探查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并保證其工程質量。
第五條 安檢科負責監(jiān)督礦年度防治水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負責監(jiān)督生產部下達的水文地質預測預報的執(zhí)行情況,負責監(jiān)督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第六條 機電科根據防治水計劃和水文地質預測月報的要求,及時提出設備購置計劃,保證排水設備的配備和完好,定期對排水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不合格排水設備及時整改,并根據礦井生產情況,備足一定量的搶險水泵和開關。負責突水搶險期間全礦范圍內的水泵、水管等重要設備材料的調配,保證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機電一隊要及時檢查和維護主排水設備、采區(qū)排水設備,保證安全運轉,保證排水系統(tǒng)的供電可靠,不得因停電造成水淹事故。
第七條 供應科負責防治水設備及主要材料的采購供應,進礦散裝注漿水泥、粉煤灰數量的核定并及時報礦地質部門,保證供應及時,不得影響各項防治水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 礦建立防治水安全網,各區(qū)隊技術隊長、驗收員為防治水安全檢查員。水文地質工作人員,各采、掘區(qū)隊等單位和防治水安全檢查網員,以至每位職工都有責任把發(fā)現的突水征兆和突水險情及時報告調度室、生產技術科。調度室要把落實后的水害情況立即報告礦長、總工程師,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把水害的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經礦領導同意后報公司調度室及生產部。
第九條 夏季“三防”期間,礦根據公司“三防”工作的要 求,由礦長主持一次防治水會議,編制出以防治水為中心的夏季“三防”(防水患、防雷電、防暑降溫)計劃。檢查本年度防治水工程完成情況,成立夏季“三防”指揮部,組織好搶險隊伍。定時間、定人員,落實設備、材料和搶險措施,解決會議上所決定的一切問題。
第十條 各區(qū)隊必須全力配合防治水工作。
第二章 防治水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礦防治水工作指導思想:立足采面,探查先 行,以堵為主,疏堵結合,分類治理,綜合防治。
第十二條 礦加強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地測部門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質基礎資料和圖紙,并及時填繪修改。
(一)各類水文地質臺帳:
1、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帳;
2、鉆孔水位(壓)觀測成果臺帳;
3、礦井突水點卡片或臺帳;
4、井上下水文地質鉆孔臺帳;
5、水質分析成果臺帳;
6、封閉不良鉆孔臺帳;
7、其他專門項目的臺帳。
(二)礦井必備的水文地質圖紙有:
1、礦井充水性圖 1:5000
2、礦井涌水量與主要含水層水位關系曲線圖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1 : 5000-1 : 10000
4、水文地質柱狀圖 1 : 500
5、水文地質剖面圖 1 : 5000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礦井各項防治水工作審批制度,下列各項防治水工作(計劃、設計、方案和措施等)由地質部門編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并上報正龍煤業(yè)批準后實施。
1、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每年12月20日前編制好下年度防治水計劃,經總工程師審批后,元月10日前報正龍煤業(yè),經公司批準后由礦長組織實施。
2、回采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包括帶壓開采方案及安全生產措施,疏水降壓方案及安全生產措施,底板加固方案及安全生產措施,經礦組織審查并報公司批準后,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工程竣工后編制工作面底板改造總結報告,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請正龍煤業(y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
3、汛期各采、掘進工作面的排水、堵水、探水的施工設計與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由總工程師審批后報正龍煤業(yè)備案。
4、除井田邊界煤柱之外的其他各類防水煤柱的留設報正龍煤業(yè)審批。
5、每月水害情況預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6、采區(qū)和工作面的涌水量的計算結果以及泄水巷布置方案經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7、地質技術人員要經常分析底板加固鉆孔資料,本著安 全、經濟的原則,合理調整設計方案或鉆孔參數,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礦井防治水工作匯報制度,遇下列情況必須向有關部門匯報。
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fā)現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渾濁、有臭味等突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立即報告調度室,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由調度室匯報有關領導并通知地質部門。
2、井下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地質異常(包括斷 層、壓力顯現、巖石破碎、煤層突然變化、底鼓、巷道發(fā)現出水點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及時通知地質部門。
3、探防隊每天應將工程進度、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地質部門匯報。工程竣工后三天內將所有施工的原始記錄及工程質量的結論性成果報礦總工程師和地質部門,作為開展下一步防治水工作的依據。
4、地質部門將工作中發(fā)現的水害情況及時向總工程師、礦長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若干規(guī)定
1、工作面形成后必須采用至少一種物探方法對其底板 富、導水異常區(qū)進行探測,探測結果作為工作面底板改造設計參考資料;工作面底板改造結束后必須采用同樣物探方法探測檢查底板改造效果。
2、每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生產、安全、探防隊等部門和單位召開一次專門會議,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給予保證。
3、礦井防治水工作責任事故由礦總工程師主持追查。
4、地質部門每月組織一次逐頭、逐面的水情、水害分析排查,發(fā)現水害隱患,須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做好會議記錄以備檢查。
5、對有水害威脅的地段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物探先行、鉆探驗證。有突水危險時注漿加固,確認無危險并采取適當防范措施(具有完善的排水系統(tǒng)或泄水系統(tǒng))后,方可進行生產及施工。
6、在有突水危險的地方,應設置水患檢測及通訊聯絡系 統(tǒng),以便及時發(fā)現突水征兆和制定處理對策。
7、要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設置安全出口,并規(guī)定避災路線,設置路標,并且要讓全體井下職工都能熟悉它,以備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發(fā)生。
8、井下防治水及測水設施,未經礦總工程師同意,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
9、沿老空區(qū)掘進巷道時,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專門的探放水措施,邊探邊掘,保證安全生產。
10、鉆孔施工到距設計終孔位置20m時,施工單位應提前一天向生產技術科提出申請,由生產技術科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地質人員進行現場抽查驗收。
11、地面注漿站必須每2小時測一次水泥漿比重,并清楚記錄在注漿臺帳上,以備檢查。
12、探防隊技術隊長負責檢查本隊各類記錄的齊全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并對其真實性承擔完全責任。
13、要定期不定期對井下水倉進行清理,保證其有效容積。夏季“三防”前必須對井下全部排水設備全面檢修一次,對所有工作泵和備用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井下所有水倉、水溝等雨季前必須徹底清理一遍。
14、生產技術科測量人員必須按《礦山測量規(guī)程》的要求及時測量巷道坐標和高程,巷道變坡處必須增加測量控制點,必須對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施工的排水泵坑、絞車窩、矸石硐室、擴幫段等準確測量其位置和深度,為礦井防治水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未按本辦法執(zhí)行,因工作失誤造成停產及重大經濟損失的,礦分別給予批評和處罰。
1、造成淹掘進頭或工作面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等處分,并處以罰款(掘進頭罰款10000元,順槽可回采長度大于800m的工作面罰款30000元、大于500m小于800m的工作面罰款20000元、小于500m的工作面罰款10000元)。
2、未征得礦總工程師同意,擅自拆毀防治水工程和測水設施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等,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3、防治水施工單位未按設計參數施工(方位角允許誤差±2°,傾角允許誤差±1°)除不計工程量,材料費自理外,對班組長和相關人員各罰款300元,由此造成工作面停采、停掘現象,對施工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同時對施工單位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1000元。
4、鉆孔未施工到設計深度,未經生產技術科同意或瞞報終孔的,發(fā)現一次罰探防隊3000元,對相應的人員各罰款500元,二次以上開除相應的班組長、驗收員,對隊長、技術隊長、跟班隊長進行責任追究,并各罰款1000元。
5、井下鉆孔孔口管封閉不良,造成注漿時孔口管周圍10m范圍內跑漿,每出現一次對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500元,跟班隊長罰款1000元,并由施工單位將事故處理好,費用自理。
6、井下鉆孔未按措施規(guī)定進行試壓或試壓不合格,虛報、瞞報造成鉆場50m范圍內出現跑漿跑水現象,對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500元,負責進行該孔段試壓的跟班隊長罰款1000元。
7、每個鉆場施工完畢后,法蘭盤要及時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過60mm,否則對施工人員每項每人各罰款200元。鉆機移走后,一天內要做到鉆場場清料凈,每發(fā)現一件物料或垃圾罰款100元。
8、井下每個鉆場至少設三級沉淀池,并及時清理巖粉,否則每少一級沉淀池罰款500元,未及時清理巖粉入袋并及時運出的,罰款200元。
9、井下發(fā)生埋鉆、斷鉆桿等事故,造成鉆桿留在孔內無法撈出,按損失鉆桿數量的原值進行賠償,由當班人員承擔。如隱瞞不報,一經發(fā)現查實后,施工單位隊長撤職,損失費用由隊長承擔。
10、鉆探施工單位必須完善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員必須嚴格檢查設備的完好性,并履行簽字手續(xù)。對因設備維護不到位或違章操作造成設備人為損壞,由當班人員負責原價賠償(由隊干、檢修人員檢查和落實)。對故意破壞設備的,一經查出,除原價賠償外,對責任人一律給予開除礦籍處分。
11、底板改造過程中,必須保持注漿連續(xù)性,對造成注漿中斷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人200元。對隱瞞不報 的,一經查實,隊長、技術隊長各罰款1000元,半年內出現兩次的就地免職。
12、每月至少要對注漿管路檢查一次,特別對各個下料孔井上下變彎處、注漿管路轉彎及有軟管連接處要進行仔細檢查,并有檢查臺帳。若注漿管路每出現一次堵塞、漏漿、跑漿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責任人罰款200元;每半年要對井下所有注漿管路用防水防銹漆漆刷一遍,注漿管路出現傷人事故由安檢科按礦有關文件執(zhí)行。
13、對因注漿中斷、再注漿時迅速升至終壓而造成富水異常區(qū)不能得到充分加固的,需要補孔加固的工程量不能列入考核之中,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4、探防隊現場原始記錄不齊全,發(fā)現一處罰款50元,由隊長和技術隊長承擔,生產技術科檢查落實。
15、探防隊鉆進施工時不允許磨損鉆桿,發(fā)現一次對當班司鉆、跟班隊長、隊長各罰款200元。卸鉆桿時,當鉆機卸動鉆桿之后,應由人工操作,嚴禁鉆機代卸,否則發(fā)現一次罰現場人員各300元,跟班隊長、班組長各200元。
16、地面注漿站當班人員不得酒后上班,每發(fā)現一次,對酒后上班人員罰款500元并交安檢科按礦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注漿站負責人罰款300元,隊長書記各罰款200元。
17、礦上對地面注漿站進行檢查時,對故意造成工作區(qū)域不暢或提前通風報信的按班中睡覺處理。
18、地面注漿站攪拌池內剩余的灰漿放置不能超過四小時,對超過四小時的灰漿再用于地面注漿的,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19、地面注漿站當班人員必須保證漿液濃度符合要求,每發(fā)現一次不符合要求對注漿人員、注漿站負責人、技術隊長、隊長各罰款200元。
20、探防隊值班人員每月要對地面各注漿站進行巡視檢 查,檢查其衛(wèi)生狀況、設備完好情況等,對正在使用的地面注漿站每月至少檢查4次,其他注漿站不少于一次,缺一次罰款50元。如地面注漿站出現大系統(tǒng)問題影響地面注漿時,罰地面值班人員每人1000元,并追究相關責任。
21、生產技術科地質部門對正在使用的地面注漿站每月抽查2次。其他注漿站不少于一次,缺一次罰款100元。
22、測量人員對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施工的排水泵 坑、絞車窩、矸石硐室、擴幫段等工程,其位置和深度測量不 準,造成安全事故的,每出現一次罰款1000元,并追究相關責任。
23、生產技術科地質部門編制防治水方案不及時,對施工單位監(jiān)督不到位,影響生產并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每次罰款1000元。
24、沿空掘進工作面防治水方案不合實際,影響進尺,對施工單位監(jiān)督不到位,施工單位不按措施執(zhí)行,造成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每次罰款500元。
25、未按本辦法要求,該匯報不匯報、少報、瞞報的,對單位每次罰款500元,單位負責人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對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并對煤礦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防治水有功人員,礦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1、回采工作面通過實施底板注漿改造,解除了水害威脅,保證工作面安全回采的(涌水量小于40m3/h),每個工作面對防治水有功人員給以獎勵:順槽可回采長度大于800m的獎勵30000元、大于500m小于800m的獎勵20000元、小于500m的獎勵10000元。獎勵對象為:生產技術科(含采煤及防治水等人員)、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采煤隊相關負責人、探防隊隊干及骨干人員。
2、沿空掘進工作面通過實施探放水,解除了水害威脅,保證工作面安全掘進的,且本工作面探放水過程中未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每個工作面對防治水有功人員給予獎勵:順槽探放水長度大于500m的獎勵10000元,大于200m小于500m的獎勵8000元,小于200m的獎勵5000元。獎勵對象為:生產技術科(含掘 進、測量及防治水等人員)、安檢科、機電科、調度室、掘進隊相關負責人,其中科室20%,相關隊隊干及生產骨干80%。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獎勵有關人員。
(1)預報準確,及時發(fā)現突水征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議 的,一次給予獎勵500元。
(2)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jié)省費用 的,按節(jié)省費用的5%~10%給予獎勵。
(3)敢于與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斗爭,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按預估損失的2%給予獎勵。
(4)處理意外突水事故成效顯著的,獎勵有功人員。
4、對探防隊的獎勵,礦根據其完成任務情況及施工質量另行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各業(yè)務部門及安檢部門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工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城礦生技字[2006]28號文同時廢止。
附:城郊煤礦防治水領導小組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