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所有無風巷道均按照盲巷管理,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深度不大于6米,寬度不小于1.5米),無瓦斯積聚,可不按盲巷管理。
2、礦井生產、地測等部門在設計采掘工作面布置時,要盡量考慮全面,防止產生盲巷。
3、凡因地質、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盲巷,由總工程師組織分析原因,采取處理措施。
4、巷道需要新開口時,必須先由水害防治中心下達巷道開口通知單,發(fā)到生產、安全、通風等部門,以便加強通風瓦斯管理以及相關安全措施的編制和發(fā)放。
5、采、掘隊組在水害防治中心標定開口位置準備好一切,并接到相關通知單和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口作業(yè),如因作業(yè)隊組私自開口造成盲巷,追究相關隊組和責任人的責任。
6、為保證通風區(qū)密閉工作按時完成,要求回采工作面結束后盡快將各順槽內的設備、材料回收完畢,整個工作面回撤工作由調度指揮中心統(tǒng)一協調安排,必須在45天內由通風隊進行永久密閉。
7、出現盲巷,隊組和主管部門必須立即通知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按規(guī)定設置柵欄。對永久封閉的盲巷,必須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設備。對臨時性封閉的盲巷,必須做到一切導電體不得進入盲巷(如水管、電纜、鐵絲網等)因未及時匯報或未及時進行封閉、處理而發(fā)生事故,要追究事故單位或通風瓦斯防治中心的責任。
8、盲巷和永久及臨時密閉都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進行檢查。檢查周期:采空區(qū)密閉內外,每周進行一次防滅火氣體檢查,每班進行一次瓦斯檢查,其他密閉每班檢查一次瓦斯,并將檢查情況記錄瓦斯臺帳。
9、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殘留盲巷,任何人員嚴禁在盲巷內作業(yè)。
10、所有井下密閉應構筑在距巷道口不超過5m的位置(除擋風墻),其余閉墻均應在巷道口設置規(guī)范的柵欄,并掛警示牌,設置瓦斯檢查牌。水管、電源等一切導體不得進入盲巷。
11、因工作需要進行探查盲巷時,必須由救護隊人員佩帶專門器具進行,其他人員嚴禁進入盲巷。
12、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原則上一律不得停風;若確需停風,停風前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在與獨頭巷相通的全風壓巷道距獨頭巷口5米處設置柵欄,掛警示牌,嚴禁人員進入停風區(qū)。停風區(qū)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2.4%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因特殊原因(觀測動壓、排水等)不能封閉的不得停風機。
13、現場瓦斯檢查員必須用加長檢查棍檢查盲巷口2米處瓦斯?jié)舛龋皶r向礦調度指揮中心、通風調度匯報現場情況。
14、廢棄的采區(qū)煤倉、溜煤眼等,當上部巷道已密閉后,通風瓦斯防治中心制定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在該采區(qū)煤倉、溜煤眼等下口應采用砌碹或用其他方法方式進行永久密閉。
15、全礦人員必須愛護盲巷通風設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損壞,否則按“三違”進行處理。需要啟封盲巷,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負責制定相應的啟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有特殊盲巷需要啟封時,由礦山救護隊進行。
16、盲巷封閉必須制定專門措施,由通風部門負責封閉,如其它隊組進行封閉,要有通風人員進行指導。
17、密閉前,嚴格進行掏槽、剪網(巖巷、錨噴成巷處、砌碹巷道除外),在施工密閉墻處拆斷管線、電纜、金屬網等一切導電體。密閉墻施工后,7天內不得在密閉墻附近1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yè)。
18、通風部門定期對盲巷封閉墻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19、恢復已封閉的停風區(qū)或采掘工作接近停風區(qū)時,必須事先排除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