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在所長的領導下,負責當班安全生產的調度平衡工作。
2.認真聽取匯報人員情況匯報,做好當班各種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記錄,及時向礦總值班和有關領導及上級調度部門匯報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
3.認真學習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了解熟悉各單位、部門生產及輔助程序,不違章指揮,認真執(zhí)行請示、匯報工作制度,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并做好記錄。
4.認真學習調度專業(yè)和礦井各專業(yè)相關知識,維護調度工作的權威性;工作分清輕重緩急,有條不紊,做到合理調度、指揮安全生產。
5.嚴格現場交接班制度,對當班遺留的問題必須向下一班交代清楚,重大問題須有文字記錄,調度臺各類資料、圖紙、措施要收集齊全以備查閱。
6.嚴格按照調度程序,指揮有度,不越權、不越級;工作時精力集中,不做工作以外的事情;對工作中出現的失誤必須及時糾正,確保調度指揮工作正確、高效。
7.按照規(guī)定深入井下現場,全面掌握各生產系統情況和生產動態(tài)變化信息,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和自身素質。
二、考核標準
1.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落實調度工作的,給予調度員罰款100元。
2.對現場人員情況匯報模糊不清、記錄不清晰的,給予調度員罰款100元。
3.調度交接班記錄、調度日志、安全生產信息等臺帳記錄不清晰、填寫不規(guī)范的,給予調度員罰款50元。
4.上傳下達不及時,記錄不完整清晰的,給予調度員罰款50元。
5.未按時交接班、交接班安全生產情況交接不清楚的、上班期間從事其他事情的,給予調度員罰款50元。
6.對礦井安全生產系統、采掘修生產動態(tài)情況、礦井避災路線掌握不清楚的,給予調度員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