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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科長安全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21-09-18 10:06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人事 科長 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chǎn)工作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度,依據(jù)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集團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人事科科長是我礦人事管理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我礦人事任免及大學生的招聘工作。

  第三條 人事科科長切實履行好11項安全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人事科安全到崗實施及逐級考核制度;制度要求與人員及崗位實發(fā)工資掛鉤;

  二、負責人事科的全面工作;

  三、起草全礦人事管理的相關(guān)制度文件;

  四、負責大學生的招聘工作;

  五、負責全礦人事任免工作;

  六、 負責全礦的崗位設(shè)置及干部的聘任管理;

  七、負責制定全礦干部隊伍建設(shè)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全礦專業(yè)技術(shù)職務的評聘工作;

  九、負責制定全礦人員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負責全科人員穩(wěn)定杜絕出現(xiàn)信訪問題;

  十一、負責完成集團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未知”危險因素辨識預控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事科科長責任清單具體事項,見附表:《晉華宮礦人事科科長安全責任清單》。

  第五條《晉華宮礦人事科科長安全責任清單》考核嚴格執(zhí)行礦《安全到崗逐級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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