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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10:55 來源:煤礦安全網 防治 水管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條例》、《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及神新公司各礦水害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基本規(guī)定

  1.1.礦井防治水害是安全生產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領導,公司總工程師主管,地測中心是業(yè)務管理部門,各駐礦地測站負責具體技術管理。有關部門配合時,要從人力、物力、資金上給予保證。

  煤礦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體,礦長為第一責任者,礦總工程師主管并負責各項責任措施的落實。

  公司和礦每年二月底前應分別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領導小組。

  根據實際情況及防治水中長期規(guī)劃,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維修費,以保證現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發(fā)揮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1.2.水害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之一,公司各礦區(qū)水文地質條件屬中等至復雜,由于老礦區(qū)小窯星羅棋布,到處都是采空區(qū),加之急傾斜煤層的采空區(qū)極易溝通地面,新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因此對水害隱患必須高度重視。要經常調查礦井充水條件的變化情況并掌握水文動態(tài),解決出現的問題。

  1.3.對直接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的水患,必須采取防治措施。地測站負責設計,礦總工程師審查,礦長批準,報公司地測中心初審,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復審批準后實施。

  2.地表防治水

  2.1.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發(fā)洪期到來之前,由公司、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防治水檢查。對河床、排洪渠、防洪設施、地表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的檢查,重點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暢通,截流排水設備是否完好等,發(fā)現問題立即研究解決。

  2.2.駐礦地測站負責防治水工作的人員,要經常巡視塌陷區(qū)、河床、渠道、排水溝,了解這些地方的積水情況和暢通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報告,由礦總工程師責成有關單位處理。

  2.3.駐礦地測站必須經常搜集、調查、核對井田內正在生產的小煤窯和廢棄老窯情況,并在礦圖上標出井口位置、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方法、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等,發(fā)現威脅安全生產的水患情況,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或生產指揮中心,以便采取預防措施。

  2.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爐渣、垃圾等雜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2.5.礦方負責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系統(tǒng)的保護、維修、清淤疏通工作。

  2.6.通風滅火部門,在地表打鉆灌漿滅火時,一定要保證供水管道不漏水、不跑水,以免流水進入附近塌陷坑形成水患,對孔位、注入的漿量、水量,必須做詳細記錄并上圖??赡苄纬赏杆疂{威脅時,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和生產指揮中心。

  2.7.消耗抽水、打鉆用水和灌漿用水均應安裝水表以計算水量。要做圖分析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檢測意外跑水及其去向。

  3.井下防治水

  3.1.駐礦地測站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掌握涌水動態(tài),查清可能存有積水的老空區(qū)、廢巷的分布情況,結合采掘工作面安排,制定出當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計劃,指導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3.2.受水威脅的地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巷道掘進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綜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并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3.3.對小窯、老空區(qū)、充水導水斷層、強含水層、積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漿區(qū)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地測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放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站及生產技術部門有關人員編制設計設計中要規(guī)定探水起點至積水區(qū)實際邊界的距離、鉆孔的數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徑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礦長批準后執(zhí)行。

  3.4.在安裝探水鉆機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3.4.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檔板

  3.4.2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溝。

  3.4.3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電話。

  3.4.4由地測人員與探放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共同定孔位、角度。

  3.4.5在打鉆過程中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但不得撥出鉆桿,要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和生產指揮中心,并派人監(jiān)測水情。如果發(fā)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4.6礦井井下排水設施和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3.4.6.1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檢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應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內最大涌水量。

  3.4.6.2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兩套水管,其能力應與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

  3.4.6.3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3.4.6.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通井筒,一個通井底車場。

  3.4.6.5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3.4.6.6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設計。經過截流的礦井,其正常涌水量是井下排水量與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

  4.特殊情況下的防治水

  4.1.春季融雪和夏季發(fā)生較大的降雨時,礦三防(防洪、防雷電、防排水)領導小組要24小時不間斷值班,并委派專人在河道、渠溝、工業(yè)廣場及其他可能發(fā)生水害的場所巡視,隨時向防洪值班室報告水情和汛情。一旦發(fā)生險情應立即組織抗洪搶險,保證礦井的安全。

  4.2.各礦在汛期到來之前,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洪物資,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4.3.有積水的老空區(qū)、井田邊界、河床兩側,必須按規(guī)范要求留設防水煤柱。礦方負責保護各類防水煤柱不遭破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掘洞采煤,違者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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