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加強礦井電氣管理,掌握礦井供電系統(tǒng)情況,科學合理地使用好電氣設備,杜絕資源的浪費,合理組織礦井的安全生產,對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撤除、負荷調整實行負荷審批制度。
第2條 機電運輸科負責對井下供電優(yōu)化設計,降低空載及線路損耗;施工地點工程結束后資產辦負責安排設備及時回收上井,杜絕閑置及浪費。
第3條 采掘頭面安裝時,必須在礦的統(tǒng)一安排下由機電運輸科負責對采掘工作面供電統(tǒng)一設計,并經機電副總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安裝。
第4條 安裝工程開工前十天,施工單位要將工程安裝所需的負荷情況報機電運輸科,提出用電申請,并由機電運輸科指定電源位置。
第5條 在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組織安裝施工人員進行學習,掌握工程量及系統(tǒng)情況以及設備型號、性能等,以保證施工及供用電安全。
第6條 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后,使用單位清點設備、電纜安裝情況,繪制供電系統(tǒng)圖及設備布置圖;每次系統(tǒng)變化后,要及時對圖紙進行修訂,并在24小時內上報機電運輸科,并隨時調整供電開關的整定值。
第7條 進入正?;夭晒ぷ鲿r,視工作面設備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用電負荷,負荷變化時,必須由所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調整原因,寫出預定方案,填寫好負荷申請單,及時上報電管組進行審批。負荷申請單內容包括:設備容量(負荷大小)、使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