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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按規(guī)定配備并進行經(jīng)常性維護保養(yǎng)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21-11-10 09:03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對應 應急 應急救援 救援 器材 設備 規(guī)定 配備 進行 經(jīng)常 維護 維護保養(yǎng) 保養(yǎng) 違法 違法行為 行為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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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依據(jù)

  【部門規(guī)章】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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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fā)現(xiàn)、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jīng)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jù),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于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由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jù)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jù)、處罰依據(jù)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fā)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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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依據(jù)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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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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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防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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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運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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