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解讀】本條是對鋼絲繩檢驗周期的規(guī)定。
我國現(xiàn)在對鋼絲繩的日常檢查方法,普遍是肉眼查看,只能看到表面斷絲、直徑減小、表面銹蝕等,有時表面有泥還看不清楚。如果內部有斷絲、繩芯無泊、繩芯斷,使鋼絲之間無緩沖、無潤滑、直接摩擦、產生銹蝕等,同樣降低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所以必須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再作一次檢驗。
新繩內部狀態(tài)好,可使用一年以后再作檢驗,一年后各方面問題都陸續(xù)出現(xiàn),檢驗周期減到6個月。摩擦輪式絞車的鋼絲繩長度是固定的,不能取樣檢驗,只能限定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