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解讀】本條是對礦山救護隊伍、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必須保證戰(zhàn)備值班的規(guī)定。
任何人(上級領導、礦山救護隊指戰(zhàn)員)都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礦山救護無關的工作。
為了保證礦山救護隊戰(zhàn)時作到"聞警即到,速戰(zhàn)能勝",平時必須做到嚴格管理。礦山救護隊要有嚴密的組織、嚴明的紀律、嚴格的要求,確保高度的戰(zhàn)斗準備狀態(tài)。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調動救護隊做與救護無關的工作,否則不能保證聞警即到。若有重大災情很可能造成貽誤戰(zhàn)機,將給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造成重大損失。例如,某煤礦領導因通風區(qū)瓦斯檢查工人員少,責成救護隊員兼職瓦斯工到工作面盯崗查瓦斯,致使救護隊當班值班人員僅剩下4人。恰在此時井下了發(fā)生瓦斯突出事故,救護隊4人配機進入災區(qū)偵察救人時,因工作強度大,攜帶裝備不全,而造成自身傷亡事故的教訓是慘痛的。
當礦井發(fā)生不同的事故時,礦山救護隊必須使用不同的救護裝備,保證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援外救災必須乘車才能到達事故礦井。如果礦山救護裝備和車輛外調,不能保證礦山救護隊的使用和緊急出動,貽誤戰(zhàn)機,就可能造成事故擴大。因此,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護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救護工作無關的事情。礦山救護車必須專車專用,并制定車輛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