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管理及檢驗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6-03 22:23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電纜管理及檢驗制度
1、電纜由機電工區(qū)建帳統(tǒng)一發(fā)放,并進行建帳編號。
2、各隊組要對所屬維護與管理范圍內的高、低壓電纜必須繪制系統(tǒng)圖,圖上應注明電纜規(guī)格、截面積、長度、用途、編號,并與實際相符。
3、高壓電纜在使用前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包括舊高壓電纜)和全面檢查。入井高壓電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泄漏和耐壓試驗,井下其他高壓電纜每年必須搖一次絕緣。測試結果經(jīng)有關人員簽字后報機電工區(qū)技術組。
4、地面高壓電纜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巡視檢查,并要留有記錄。
5、井下高壓電纜線路由專職電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視檢查,并留有記錄。
6、各機房、配電(峒)室運行中的電纜由專責維護工每星期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并認真連接的引入(出)終端頭鼻子有無松動、漏電現(xiàn)象,并留有記錄。
7、鎧裝電纜有鎧帶松動、脫落、鉛管龜裂、滲油、接續(xù)函漏油,連接地線松斷等現(xiàn)象,應立即組織處理。
8、井下高壓電纜連接必須用合格的接續(xù)函連接,并要灌注合格的填充物。機電管理組每月組織一次檢查,并要留有記錄。
9、井上各條高壓電纜由各使用單位每年的兩次停產(chǎn)檢修提出計劃報機電工區(qū),由試驗組組織試驗,并填試驗報告。
10、井下使用的高壓電纜的絕緣測定,每年組織一次測定,并要留好記錄,對不合格的確良計劃組織更換或處理。
11、對上井后的電纜應組織檢查、檢修、分壓號保管對檢修后的電纜,都要分規(guī)格掛牌盤放。檢修電纜要留有記錄,鎧裝電纜兩端要密封,防止漏油。
12、電纜編號應統(tǒng)一制定,對10平方毫米以上,長度在25米以上的動力電纜都應編號,并在一根電纜兩端2米處壓號。
13、不同型號、不同規(guī)格、不同類型的電纜不能直接熱補聯(lián)接。對于同類型的電纜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熱補或冷補的材料應使用不延燃性材料,修補后的電纜必須經(jīng)浸水耐壓、載流試驗后方可使用。
14、對橡套電纜的熱補、冷補、連接頭,必須印有明顯的標志,以便和芯線末斷的熱補、冷補進行區(qū)別。修補后的接頭與接頭間距不得小于15米,修補后的橡套電纜100米的長度內嚴禁有四個以上的修補接頭,對于芯線未斷的修補處,每10不處超過四處。
15、凡因過載發(fā)熱造成芯線粘連的電纜,當剝除護套和分離粘連芯線后,絕緣即遭損壞,此電纜不允許再修補,必須報廢。
16、對井下橡膠電纜的應急冷補工作要求:
⑴在井下電纜修補的無法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和載流溫升試驗,但必須用搖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⑵對于芯線絕緣未損,只是護套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后,允許該電纜一直使用到所在工作面采完為止。
⑶對于芯線斷,絕緣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后,在24小時內要更換上井,在此期間應采取對接頭進行監(jiān)護措施。
⑷對于芯線絕緣損壞,但未斷芯的電纜,經(jīng)冷補澆鑄工藝進行修補后,此電纜可一直使用到該工作面采完為止。
17、電纜線路的正常工作電壓,不應超過其額定電壓的15%礦井電纜禁止升壓運行。
18、無論井上下各單位都要對運行中的電纜制訂巡回檢查制度,并留記錄。對接線盒的表面溫度,每周應檢查一次,并留有記錄。
19、高、低壓電纜敷設必須有適當?shù)乃沙诙?,不得用漲緊裝拉緊,在設有電纜的巷道等地施工必須制定防損壞電纜的措施。
20、正常情況下不允許電纜超載運行,但在緊急事故時,電纜短時允許超載,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1KV及以下的電纜只允許過載10%,且不得超過2個小時。
⑵10KV電纜只允許過載15%,且不得超過2個小時。
⑶必須有正式報告,經(jīng)礦機電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21、對運行中的電纜絕緣電阻應定期進行測定,使之符合下列標準。
⑴鎧裝電力電纜,應將測得的絕緣電阻值換算到長度為1公里,溫度為+20℃時的絕緣電阻值,這一數(shù)值應符合:
①1—3KV粘性浸漬電纜或不滴流電纜應不小于50ME歐;
②1—3KV的干絕緣電纜應不小于100ME歐;
③6—10KV干絕緣電纜應不小于200ME歐。
⑵聚氯工稀絕緣及護套的電力電纜換算到1公里,溫度為+20℃的絕緣電阻,這一數(shù)值應符合:
①1KV時應不小于40ME歐;
②3KV時應不小于50ME歐;
③6KV時應不小于60ME歐。
⑶電壓為6KV的高壓橡套電纜換算到1公里,溫度為+20℃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300ME歐。
電壓為1140V時,應不小于1ME歐;
電壓為660V時,應不小于0.66ME歐;
電壓為380V及127V時,應不小于0.5ME歐。
注:換算電阻值時可按下式進行:
R20---溫度為+20℃時絕緣電阻值;
Rt---芯線溫度為+0℃時的絕緣電阻值;
Kt---溫度換算系數(shù)。
溫度換算系數(shù)表
溫度℃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Kt 0.40 0.57 0.70 0.85 1 1.13 1.41 1.66 1.92
22、井下敷設的高壓鎧裝電纜,應定期進行防腐處理,一般應每二年進行一次。機電隊負責,并要留有處理記錄。
23、電纜吊掛應整齊,保證做到四線分開,多余的電纜不準盤線或盤“8”字形供電(采煤機電纜除外),不準用鐵絲掛線。
24、綜采移動變電站電纜、采煤機電纜允許在電纜車和電纜架上盤放,但應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制訂具體的安全保護措施,納入作業(yè)遠程執(zhí)行。
25、綜采移動變電站至工作面出口的電纜,允許和油管水管同側敷設,但必須平行排列,嚴禁絞合,吊掛處應墊有包扎物,以免因過重造成電纜的損傷。
26、使用中的電纜不得隨意切割、分斷,特殊情況應得到當日值班長允許,并應建立相應的手續(xù),留有記錄。
27、各單位應制訂領發(fā)電纜的制度。
28、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29、新回礦的阻燃電纜必須要有產(chǎn)品合格證、煤安證等相關證件及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阻燃性能檢驗報告,缺少任何一個證件或無性能測試報告的不得下井使用。
1、電纜由機電工區(qū)建帳統(tǒng)一發(fā)放,并進行建帳編號。
2、各隊組要對所屬維護與管理范圍內的高、低壓電纜必須繪制系統(tǒng)圖,圖上應注明電纜規(guī)格、截面積、長度、用途、編號,并與實際相符。
3、高壓電纜在使用前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包括舊高壓電纜)和全面檢查。入井高壓電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泄漏和耐壓試驗,井下其他高壓電纜每年必須搖一次絕緣。測試結果經(jīng)有關人員簽字后報機電工區(qū)技術組。
4、地面高壓電纜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巡視檢查,并要留有記錄。
5、井下高壓電纜線路由專職電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視檢查,并留有記錄。
6、各機房、配電(峒)室運行中的電纜由專責維護工每星期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并認真連接的引入(出)終端頭鼻子有無松動、漏電現(xiàn)象,并留有記錄。
7、鎧裝電纜有鎧帶松動、脫落、鉛管龜裂、滲油、接續(xù)函漏油,連接地線松斷等現(xiàn)象,應立即組織處理。
8、井下高壓電纜連接必須用合格的接續(xù)函連接,并要灌注合格的填充物。機電管理組每月組織一次檢查,并要留有記錄。
9、井上各條高壓電纜由各使用單位每年的兩次停產(chǎn)檢修提出計劃報機電工區(qū),由試驗組組織試驗,并填試驗報告。
10、井下使用的高壓電纜的絕緣測定,每年組織一次測定,并要留好記錄,對不合格的確良計劃組織更換或處理。
11、對上井后的電纜應組織檢查、檢修、分壓號保管對檢修后的電纜,都要分規(guī)格掛牌盤放。檢修電纜要留有記錄,鎧裝電纜兩端要密封,防止漏油。
12、電纜編號應統(tǒng)一制定,對10平方毫米以上,長度在25米以上的動力電纜都應編號,并在一根電纜兩端2米處壓號。
13、不同型號、不同規(guī)格、不同類型的電纜不能直接熱補聯(lián)接。對于同類型的電纜必須使用硫化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熱補或冷補的材料應使用不延燃性材料,修補后的電纜必須經(jīng)浸水耐壓、載流試驗后方可使用。
14、對橡套電纜的熱補、冷補、連接頭,必須印有明顯的標志,以便和芯線末斷的熱補、冷補進行區(qū)別。修補后的接頭與接頭間距不得小于15米,修補后的橡套電纜100米的長度內嚴禁有四個以上的修補接頭,對于芯線未斷的修補處,每10不處超過四處。
15、凡因過載發(fā)熱造成芯線粘連的電纜,當剝除護套和分離粘連芯線后,絕緣即遭損壞,此電纜不允許再修補,必須報廢。
16、對井下橡膠電纜的應急冷補工作要求:
⑴在井下電纜修補的無法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和載流溫升試驗,但必須用搖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⑵對于芯線絕緣未損,只是護套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后,允許該電纜一直使用到所在工作面采完為止。
⑶對于芯線斷,絕緣損壞的電纜,進行應急冷補后,在24小時內要更換上井,在此期間應采取對接頭進行監(jiān)護措施。
⑷對于芯線絕緣損壞,但未斷芯的電纜,經(jīng)冷補澆鑄工藝進行修補后,此電纜可一直使用到該工作面采完為止。
17、電纜線路的正常工作電壓,不應超過其額定電壓的15%礦井電纜禁止升壓運行。
18、無論井上下各單位都要對運行中的電纜制訂巡回檢查制度,并留記錄。對接線盒的表面溫度,每周應檢查一次,并留有記錄。
19、高、低壓電纜敷設必須有適當?shù)乃沙诙?,不得用漲緊裝拉緊,在設有電纜的巷道等地施工必須制定防損壞電纜的措施。
20、正常情況下不允許電纜超載運行,但在緊急事故時,電纜短時允許超載,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1KV及以下的電纜只允許過載10%,且不得超過2個小時。
⑵10KV電纜只允許過載15%,且不得超過2個小時。
⑶必須有正式報告,經(jīng)礦機電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21、對運行中的電纜絕緣電阻應定期進行測定,使之符合下列標準。
⑴鎧裝電力電纜,應將測得的絕緣電阻值換算到長度為1公里,溫度為+20℃時的絕緣電阻值,這一數(shù)值應符合:
①1—3KV粘性浸漬電纜或不滴流電纜應不小于50ME歐;
②1—3KV的干絕緣電纜應不小于100ME歐;
③6—10KV干絕緣電纜應不小于200ME歐。
⑵聚氯工稀絕緣及護套的電力電纜換算到1公里,溫度為+20℃的絕緣電阻,這一數(shù)值應符合:
①1KV時應不小于40ME歐;
②3KV時應不小于50ME歐;
③6KV時應不小于60ME歐。
⑶電壓為6KV的高壓橡套電纜換算到1公里,溫度為+20℃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300ME歐。
電壓為1140V時,應不小于1ME歐;
電壓為660V時,應不小于0.66ME歐;
電壓為380V及127V時,應不小于0.5ME歐。
注:換算電阻值時可按下式進行:
R20---溫度為+20℃時絕緣電阻值;
Rt---芯線溫度為+0℃時的絕緣電阻值;
Kt---溫度換算系數(shù)。
溫度換算系數(shù)表
溫度℃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Kt 0.40 0.57 0.70 0.85 1 1.13 1.41 1.66 1.92
22、井下敷設的高壓鎧裝電纜,應定期進行防腐處理,一般應每二年進行一次。機電隊負責,并要留有處理記錄。
23、電纜吊掛應整齊,保證做到四線分開,多余的電纜不準盤線或盤“8”字形供電(采煤機電纜除外),不準用鐵絲掛線。
24、綜采移動變電站電纜、采煤機電纜允許在電纜車和電纜架上盤放,但應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制訂具體的安全保護措施,納入作業(yè)遠程執(zhí)行。
25、綜采移動變電站至工作面出口的電纜,允許和油管水管同側敷設,但必須平行排列,嚴禁絞合,吊掛處應墊有包扎物,以免因過重造成電纜的損傷。
26、使用中的電纜不得隨意切割、分斷,特殊情況應得到當日值班長允許,并應建立相應的手續(xù),留有記錄。
27、各單位應制訂領發(fā)電纜的制度。
28、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29、新回礦的阻燃電纜必須要有產(chǎn)品合格證、煤安證等相關證件及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阻燃性能檢驗報告,缺少任何一個證件或無性能測試報告的不得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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