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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領退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1-08 15:34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爆破器材領退制度
1、使用火工品必須持有“爆破員作業(yè)證”“火工品發(fā)放證”的爆破員領取當班數量的火工品。領取前必須經當班的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要當班退回并建立退帳。
2、發(fā)放和退回的火工品,炸藥庫庫管員都要建帳登記。3、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yè),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后要嚴格按“煤礦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4、嚴禁一人同時攜帶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嚴禁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火工品。
5、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由當班爆破員班前領取,放炮鑰匙由爆破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或拴在放炮器上,放炮器和放炮母線必須在地面檢查完好方能帶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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