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團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建議)工作制度及流程
潞安集團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建議)工作制度及流程
第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是職工代表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參與民主管理的具體體現(xiàn)。為提高提案質量,規(guī)范提案管理,使提案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流程。
第二條 提案工作包括:征集、受理登記、審議處理、落實辦理、督促檢查、回復等各個階段。
上述各階段工作由職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集團工會辦公室為常設機構)在職代會主席團領導下、閉會期間在工會主持下負責協(xié)同各有關方面開展工作。
第三條 提案的征集
1.職代會議題確定后,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在職代會召開前一個月內、召開前半個月前,向職工代表發(fā)出提案征集通知,并將提案表分發(fā)給職工代表。
2.職工代表應在職工群眾中廣泛宣傳,收集職工的具體意見和要求。并根據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查研究,弄清情況,按照提案的依據(事實依據和政策法規(guī)依據),產生問題的基本原因,以及提出的具體要求和建議(包括實現(xiàn)的意義和實施的具體設想)提出提案。
3.案由應合理合法,有說服力,建議具體明確,措施有力且可行,實施后對各方面的工作具有推動作用。
第四條 提案(建議)的受理
1.提案內容可以廣泛,事由可大可小,但須一事一案一表。
2.提案表由標題,正文,簽名三大部分組成。標題為事由(案名);正文由案由,理由,辦法措施組成,案由要寫明提案人的具體意見或建議,理由主要陳述所提的意見或建議的理由,辦法措施是擬出為實現(xiàn)建議中的要求目的應采取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由提案人和附議人簽名,并注明提出的時間。(詳見提案表)
3. 提案必須為聯(lián)名形式,由一名正式代表提議,十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議(均須本人簽字方為有效)。
4.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受理并編號登記。
5.建議由代表個人提出,屬一般性,提案工作委員會依據類別匯總分類進入交辦程序。
第五條 提案(建議)的審議和處理
1.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審議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員會以提案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形式,集體對受理的提案逐案進行審議,并就提案是否符合(滿足)立案條件或是否為特別重要的提案等不同情況形成審議意見。
2.對提案工作委員會難以確定是否符合(滿足)立案條件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員會可會同職代會其他相關專門小組、相關職能部門和領導,或邀請熟悉情況的相關人員召開聯(lián)席會議進行審議,并形成審議意見。
3.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作為意見、建議由提案工作委員會,或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匯總分類送交有關部門,針對提案內容書面答復提案工作委員會,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將建議連同回復部門處理意見回復提案人。
4.對確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送交有關部門或領導處理(以提案交辦會形式),可同時抄送職代會其他相關專門小組。
5.對確定為特別重要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提請大會主席團審查決定提案處理方案。
第六條 提案的落實辦理
1.提案承辦部門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制定辦理方案,由主管領導批準后部署辦理工作,同時書面答復提案組,并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回復提案人。
2.承辦部門如認為不是本部門辦理的提案,應在十天內提出意見,由部門負責人簽章后連同交辦件一并退回提案工作委員會,由提案工作委員會重新確定承辦部門,承辦部門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
3.提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由提案組指定有關部門分別辦理,或指定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xié)辦,被指定的主辦部門若有異議,可向提案工作委員會提出,但在提案工作委員會未作出更改決定前,不得拒辦。
4.辦理提案要講求質量,求真務實,提高效率,認真解決實際問題,對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一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guī)劃,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涉及上級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積極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
5.在辦理過程中,承辦部門應加強與提案者溝通聯(lián)系,盡可能聽取代表的意見由來,與他們共同商量解決辦法。
第七條 提案的督促檢查
在提案辦理期間,職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可聽取承辦部門辦理進度和結果的匯報,必要時采取提案跟蹤單形式予以督促。
第八條 提案的答復、回復和報告
1.有關部門收到提案工作委員會交辦的提案后,應按要求及時研究處理,并逐件書面答復提案工作委員會。答復要求格式規(guī)范,態(tài)度誠懇,方案精煉,解釋清晰。然后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回復提案人。
2.提案人對回復有異議的,可向提案工作委員會請求復議。
3.提案工作委員會要將提案處理情況向下一次職代會予以報告。
第九條 建立提案檔案
做好每次職代會提案工作過程中征集、受理登記、審議處理、落實辦理、督促檢查、回復等各個階段原始文件、材料、表格以及相關匯總材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以每一次職代會的提案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條 該制度由集團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職工代表提案(建議)處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