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調度獎罰制度
榆家梁煤礦調度獎罰制度
第一條 礦值班領導必須按時進行交接班,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有事必須給調度主任或當班調度員請假,不得無故缺勤,不按時交接班或有事不請假者罰款50-100元并取消當日值班津貼。
第二條 各生產單位及施工單位必須聽從調度指揮,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對于不聽從調度指揮的單位,罰單位領導100-200元,并根據(jù)其影響生產程度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條 各單位的值班領導必須要堅守工作崗位,有事向調度員請假,并說明去向,對無故不請假造成影響生產者罰款100-200元。
第四條 凡參加生產調度會的單位及人員必須按時參加調度會,不得遲到早退。有事要提前向調度主任或礦值班領導請假,未經許可,不得缺席。若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50元。
第五條 各單位的值班領導在值班期間和參加調度會時不得喝酒,發(fā)現(xiàn)有喝酒者罰款100元。
第六條 調度通知是調度工作的一種命令,各單位必須認真及時解決,并按要求的時間及時向調度室匯報處理結果。對不及時解決者或不按時匯報者罰款200-300元,并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七條 跟班隊長及帶班班長,必須堅持一班三匯報制度,即接班后匯報開工情況,班中匯報當班生產進度狀況,收工前一小時匯報當班任務完成情況及下班還有那些準備工作。少匯報一次者罰當班班長及跟班隊長50元。
第八條 調度員必須按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期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若發(fā)現(xiàn)調度員有失職行為者罰款100元,調離調度崗位,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凡發(fā)生生產事故及人身必須及時召開追查會,查明事故的經過及發(fā)生原因,落實事故的責任責做出結論,對通知召開追查會未到的單位罰主管領導150元,個人100元。
第十條 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風、停水、停電,若需停風、停水、停電時,必須征得調度同意,方可執(zhí)行,對未經調度準許和擅自停風、停水、停電者,罰款500-1000元。
第十一條對發(fā)生生產事故時,能及時搶修、及時恢復生產的有功者實行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對土建安裝工程,要掌握形象進度及各單位項目工程安全施工狀況。并要求各施工單位每星期一、三、五以書面材料匯報形象進尺,凡出現(xiàn)一次漏報給予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