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違章處罰細則
運輸違章處罰細則
第162條 擅自進入翻罐籠內(nèi)連接礦車者;無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險繩擅自進入溜煤眼處理堵塞物或不嚴格按照措施處理溜煤眼堵塞者; 發(fā)生機車追尾、碰頭、剎腰的責任者; 斜坡提升故意行車行人、行人行車或撞紅燈者; 知道機車剎車失效仍使用者;乘坐人車開車前未掛門鏈,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63條 人車尾車無跟車員,對值班隊長處罰款50元。
第164條 各類車輛過花道、岔口或進入主運輸?shù)啦煌\囙谕?、鳴哨,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5條 各類機車在曲線運輸?shù)啦粶p速、不鳴哨,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6條 各類機車不停車搬道而擠道行駛的,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7條 各類機車違章搭人(特殊情況經(jīng)煤礦調(diào)度室同意除外),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8條 各類機車運行中,身體和貨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車箱標準寬度,否則對司機和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9條 各類機車的跟車員不帶口哨,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70條 各類機車控制器1~3檔失控,嚴禁運行,否則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71條 各類機車在井下關(guān)閉車燈,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72條 各類機車砂箱內(nèi)無干燥的河沙,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73條 各類機車停止運行后,不取下操作板手隨身攜帶,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174條 各類司機不在操作室內(nèi)操作機車,對司機處罰款300元,對跟車員處罰款100元。
第175條 各類機車無跟車員隨行,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176條 各類機車、礦車在井下、地面人車場亂停的,對責任者處罰款30元/輛,不能落實責任人的,對責任單位處罰款60元/輛。
第177條 各類機車運行途中牽引的車輛脫鉤,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造成運輸事故的加重處罰。
第178條 各類機車跟車員不按規(guī)定方向和位置站、坐,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79條 機車抵礦車時,機車與礦車之間必須用正規(guī)插銷連接,否則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80條 各類機車異道抵車者,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81條 各類機車司機必須使用正規(guī)板手,未使用正規(guī)板手的,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82條 各類機車停車超過警戒線,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83條 進出井機車列車尾部不掛紅燈者,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84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上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100米的間距,否則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85條 機車通過風門時,必須由跟車員在機車停穩(wěn)后,打開第一道風門,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至兩道風門之間停穩(wěn)后,跟車員關(guān)閉第一道風門,確認安全后,再去開第二道風門,發(fā)出開車信號,否則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200元。
第186條機車沒有鈴子或不響仍繼續(xù)運行,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87條 斜坡提升上平臺無阻車器、阻車器不使用或阻車器失效、人為將阻車器墊起不用,對責任人處罰款50元。
第188條 斜坡提升應設(shè)擋車欄,未設(shè)擋車欄或擋車欄不合格,對機電負責人處罰款100元。
第189條 斜坡上有擋車欄,但沒有按規(guī)定開、關(guān)閉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90條 斜坡提升發(fā)生跑車,對責任者處罰款100-3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損失的5~10%賠償。
第191條 斜坡提升不使用正規(guī)的連接裝置、鎖口插銷提升或連接車輛,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92條 超過12度的斜坡提升,應使用安全副繩,對不使用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93條 斜坡提升不按規(guī)定發(fā)、回信號或先提升后發(fā)信號的,對信號工和司機各處罰款50元。
第194條 斜坡上每隔30米應安設(shè)一個地滾,否則每少設(shè)置一處,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20元。
第195條 絞車提升不帶電運行,對司機處罰款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處罰。
第196條 絞車司機開無護板的絞車,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197條 絞車司機不按規(guī)定操作,如腳蹬鋼繩、睡覺、開車時離開操作位置、站在絞車側(cè)邊開絞車等行為,對司機罰處款200元,并沒收合格證。
第198條 違反斜坡“行車不行人”規(guī)定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99條 斜坡提升中跨越鋼繩,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200條 磨盤工摘跑鉤的,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01條 斜坡提升,礦車停吊在斜坡上,司機離開崗位,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202條 無措施采用絞車倒向提升,運輸“四超件”的,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03條 新安裝的25KW以下絞車和絞車硐室使用前,必須經(jīng)驗收后才準使用,未經(jīng)驗收就使用的,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150元,對使用者處罰款100元。
第204條 小絞車壓柱松動仍在使用,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205條 小絞車(含40KW絞車)除有牢靠的壓柱或基礎(chǔ)外,還必須設(shè)有可靠的穩(wěn)樁和穩(wěn)繩,否則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
第206條 小絞車剎車,離合器手柄,手離開后不能自動復位,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207條 小絞車信號失效或行車燈不亮,對司機或信號工處罰款50元。
第208條 絞車提升鋼絲繩磨損或斷絲超過規(guī)定仍在使用,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209條 大小絞車鋼繩繩頭卡子松動、移位仍使用,對信號工處罰款50元。機電負責人不安排人員定期檢查或發(fā)現(xiàn)問題不及時處理,對機電負責人處罰款100元。
第210條 絞車牽引物件,鋼繩活動范圍不能站人,否則對絞車司機或責任者處罰款30元。
第211條 運輸大巷占道作業(yè),作業(yè)前后40米處不設(shè)置警戒紅燈或崗哨,對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處罰款50元。
第212條 耙斗機尾槽吊掛必須采用鏈條吊掛,否則對跟班隊干處罰款100元。
第213條 使用耙斗機時,必須安設(shè)4副道卡,每缺一副道卡,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
第214條 操作耙斗機不用操作桿,對操作者處罰款50元。
第215條 操作耙斗機無護繩桿或護繩欄,對操作者處罰款50元。
第216條 斜坡提升各甩道應用立滾而不用的,發(fā)現(xiàn)一處未用,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
第217條 采煤工作面和順槽、兩臺溜子之間搭接高度不低于0.3米,搭接長度不低于0.5米,否則對值班隊干、班長、溜子司機各處罰款50元。
第218條 采煤工作面溜子機頭、機尾和順槽機尾無壓柱,對責任隊處罰款50元/根。
第219條 皮帶運輸機運行中,用手去撥弄托滾和轉(zhuǎn)動部位,以及用鐵鍬戓其它工具去刮除粘在滾筒上的煤泥,對當事人處罰款50元。
第220條 皮帶運行中人員橫跨不走過橋而或乘座皮帶,處罰款50元。
第221條 井下皮帶運輸機不按規(guī)定安設(shè)保護裝罝,不用或失效,對責仼人處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