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設備、電氣、儀表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設備、電氣、儀表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1. 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設備、電氣、儀表系統(tǒng)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 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分管業(yè)務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3. 組織制訂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預案,對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設備設施, 責令停止使用。
4. 組織審定設備設施風險辨識、評估及管控措施,督促整改設備設施存在的隱患和問題,保證設備設施安全運行。
5. 組織審查外委檢維修、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檢維修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協(xié)議。
6. 每旬組織一次分管系統(tǒng)的隱患排查,落實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確保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
患。
7. 定期召開設備、電氣、儀表專題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時研究解決設備、電氣、儀表方
面存在的問題,確保安全穩(wěn)定運行。
8. 參加分管業(yè)務的事故調查處理,對涉及設備、電氣、儀表方面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制訂防范措施。
9. 參加公司的安委會及安全“雙基”建設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議。
10. 認真履行值班、安全包保、下現場及安全指導、服務等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