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認真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jiān)測監(jiān)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準確認定礦井的通風能力,實現(xiàn)科學管理,杜絕瓦斯事故,礦每年必須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凡是礦井通風能力不足的必須限制采掘工作面數(shù)量,減少通風支路,降低生產能力,限制后的產量不得超過通風核定的能力。
2、凡是主扇更換、改造、調整主扇葉片角度或轉速,以及礦井、一翼、一個水平通風系統(tǒng)調整,造成礦井風量變化較大時必須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
3、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按相關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進行計算,各種參數(shù)的確定及取值必須真實可靠、有理有據,確保礦井通風核定能力的真實性。
4、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由礦總工程師嚴格審核、把關,于每年年底將礦井通風能力核定表、文字說明及相應的基礎資料一并以文件形式報上級部門備案。
5、分析、研究從礦井通風能力核定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對布置通風系統(tǒng)、礦井風量及漏風、瓦斯治理等方面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實人員和責任限期整改。
6、在安排生產方案時,必須充分考慮是否符合礦井通風核定的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調整生產方案和布局。
7、加強技術業(yè)務管理,收集、整理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相關資料和數(shù)據,建立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