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機電設備使用臺帳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機電設備使用臺帳是對全礦機電設備使用狀況進行動態(tài)跟蹤管理的依據(jù)。
第三十條 機電設備使用臺帳主要由白芨溝礦機電設備使用總帳和白芨溝礦各單位機電設備使用臺帳組成,其中總帳以設備類型進行分類填報,各單位機電設備使用臺帳以使用單位的機電設備使用地點進行分類填報。
第三十一條 機電設備使用臺帳填寫內容見附表。
第三十二條 機電設備使用狀況發(fā)生變動應在變動之日起3日內對機電設備使用臺帳進行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為了保證機電設備臺帳的準確性,采掘單位每月20日之前派專職機電設備管理員攜帶臺帳、設備布置圖到機電動力科校核一次;各機房峒室、標準化機道及煤炭管理科、機修廠的設備,各單位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之前派專職機電設備管理員攜帶臺帳、設備布置圖到機電動力科校核一次。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未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機電設備使用臺帳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日,對該單位機電設備管理小組組長罰款100元/日,累計累罰。對于未按規(guī)定日期對臺帳進行校核的,對該單位集體罰款500元/日,對該單位機電設備管理小組組長罰款100元/日,累計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