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全礦機電設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實行礦、隊(車間)、班組三級負責制。
第七條:機電動力部設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各基層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有一名隊干(隊長或技術員)兼任設備管理員;各運行、檢修、維護設備的班組,專業(yè)小組要有一名班組長兼任設備管理員,把專管和群管結合起來,做到班組分段包干,包機到人,使全礦所有的設備都能達到最佳的運行狀態(tài)。
第八條:所有主要專業(yè)設備均要固定操作維護人員,固定檢修人員落實責任與范圍,嚴格執(zhí)行包機責任制。
第九條:凡機電設備的操作工,維修工調動后,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準許操作設備。
第十條:礦屬各基層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按固定資產建立各自的設備臺帳,一式兩份,自留一份,每月送機電動力部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