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一、由通風科負責礦井通風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對礦井通風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驗收,并及時向礦有關領導匯報檢查驗收情況。
二、對有關單位進行通風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驗收檢查時,被驗收單位必須派一名技術員以上管理人員參加。
三、綜采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須經(jīng)過通風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驗收,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要按標準及時處理。對于缺乏必備“一通三防”設施的工作面不準開采。
四、對于“一通三防”設備、設施需要進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單位通知通風科,通風科派通風檢查人員進行竣工質量驗收。
五、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項目完工后,組織驗收單位必須通知通風科參加驗收,否則通風科不予管理。
六、對檢查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一通三防”問題,通風科及時下發(fā)“五定表”到責任隊組。通風檢查人員要及時落實“五定”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向領導匯報。對于隱患不及時整改的,對責任隊組負責人每條處罰100元。
七、通風質量檢查驗收中,通風檢查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按通風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標準執(zhí)行,不得馬虎從事。
八、驗收或移交必須有記錄,經(jīng)參加驗收或移交人員簽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