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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規(guī)程(五)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09-04-25 23:44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爆破安全規(guī)程(五) 6 安全允許距離與環(huán)境影響評價 6.1一般規(guī)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銷毀以及爆破器材庫意外爆炸時,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爆破各種有害效應(地震波、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種爆破器材庫之間以及倉庫與臨時堆放點之間的距離,應大于相應的殉爆安全距離。各種爆破作業(yè)中,不同時起爆的藥包之間的距離,也應滿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fā)滑坡、滾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響,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區(qū)。 6.2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 6.2.1評價各種爆破對不同類型建(構(gòu))筑物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應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據(jù)和允許標準。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動判據(jù),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zhì)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礦山巷道、電站(廠)中心控制室設備、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爆破振動判據(jù),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zhì)點峰值振動速度。安全允許標準如表4。 6.2.3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1)計算。 式中:R——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炸藥量,齊發(fā)爆破為總藥量,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單位為千克(kg); V——保護對象所在地質(zhì)點振動安全允許速度,單位為厘米每秒(cm/s); K、a——與爆破點至計算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zhì)條件有關(guān)的系數(shù)和衰減指數(shù),可按表5選取,或通過現(xiàn)場試驗確定。 表4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 序號 保護對象類別 安全允許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鋼筋混凝土結(jié)構(gòu)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與古跡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礦山巷道c 15~30 8 水電站及發(fā)電廠中心控制室設備 0.5 9 新澆大體積混凝土d: 齡期:初凝~3d 齡期:3d~7d 齡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頻率為主振頻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對應波的頻率。 注2:頻率范圍可根據(jù)類似工程或現(xiàn)場實測波形選取。選取頻率時亦可參考下列數(shù)據(jù):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淺孔爆破40Hz~100Hz。 a 選取建筑物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質(zhì)量、新舊程度、自振頻率、地基條件等因素。 b 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筑與古跡的安全允許振速,應經(jīng)專家論證選取,并報相應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c 選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構(gòu)筑物的重要性、圍巖狀況、斷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動頻率等因素。 d 非擋水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安全充許振速,可按本表給出的上限值選取。 表5 爆區(qū)不同巖性的K、a值 巖性 K a 堅硬巖石 50~150 1.3~1.5 中硬巖石 150~250 1.5~1.8 軟巖石 250~350 1.8~2.0 群藥包爆破,各藥包至保護目標的距離差值超過平均距離的10%時,用等效距離Re和等效藥量Qe分別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計算采用加權(quán)平均值法。 對于條形藥包,可將條形藥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線長度分為多個集中藥包,參照群藥包爆破時的方法計算其等效距離和等效藥量。 6.2.4 6.2沒有包括的一般保護對象的爆破振動安全標準,可參照6.2的規(guī)定由設計論證提出;特別重要的保護對象的安全判據(jù)和允許標準,應由專家論證提出。 城鎮(zhèn)拆除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2.5在特殊建(構(gòu))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qū)進行爆破時,應進行必要的爆破振動監(jiān)測或?qū)iT試驗,以確保保護對象的安全。 6.2.6在復雜環(huán)境中多次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從確保安全的單響藥量開始,逐步增大到允許藥量,并按允許藥量控制一次爆破規(guī)模。 6.3爆破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塊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應大20kg,并應按式(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在掩體內(nèi)避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式中:Rk——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nèi)人員的最小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藥量,秒延時爆破取最大分段藥量計算,毫秒延時爆破按一次爆破的總藥量計算,單位為千克(kg)。 6.3.2地表大藥量爆炸加工時,應核算不同保護對象所承受的空氣沖擊波超壓值,并確定相應的安全允許距離。在平坦地形條件下爆破時,可按式(3)計算超壓。 式中:△P——空氣沖擊波超壓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藥當量,秒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毫秒延時爆破為總藥量,單位為千克(kg); R——裝藥至保護對象的距離,單位為米(m)。 空氣沖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標準:對人員為0.02×105Pa;對建筑物按表6取值??諝鉀_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根據(jù)保護對象、所用炸藥品種、地形和氣象條件由設計確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壞程度與超壓關(guān)系 破壞等級 1 2 3 4 5 6 7 破壞等級名稱 基本無破壞 次輕度破壞 輕度破壞 中等破壞 次嚴重破壞 嚴重破壞 完全破壞 超壓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壞程度 玻璃 偶然破壞 少部分破呈大塊,大部分呈小塊 大部分破成小塊到粉碎 粉碎 — — — 木門窗 無損壞 窗扇少量破壞 窗扇大量破壞,門扇、窗框破壞 窗扇掉落、內(nèi)倒,窗框、門扇大量破壞 門、窗扇摧毀,窗框掉落 — — 磚外墻 無損壞 無損壞 出現(xiàn)小裂縫,寬度小于5mm,稍有傾斜 出現(xiàn)較大裂縫,縫寬5m~50mm,明顯傾斜,磚跺出現(xiàn)小裂縫 出現(xiàn)大于50mm的大裂縫,嚴重傾斜,磚跺出現(xiàn)較大裂縫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蓋 無損壞 無損壞 木屋面板變形,偶見折裂 木屋面板、木檁條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動 木檁條折斷,木屋架桿件偶見折斷,支坐錯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無損壞 少量移動 大量移動 大量移動到全部掀動 — — — 鋼筋混凝土屋蓋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出現(xiàn)小于1mm的小裂縫 出現(xiàn)1mm~2mm寬的裂縫,修復后可繼續(xù)使用 出現(xiàn)大于2mm的裂縫 承重磚墻全部倒塌,鋼筋混凝土承重柱嚴重破壞 頂棚 無損壞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龍骨部分破壞下垂縫 塌落 內(nèi)墻 無損壞 板條墻抹灰少量掉落 板條墻抹灰大量掉落 磚內(nèi)墻出現(xiàn)小裂縫 磚內(nèi)墻出現(xiàn)大裂縫 磚內(nèi)墻出現(xiàn)嚴重裂縫至部分倒塌 磚內(nèi)墻大部分倒塌 鋼筋混凝土柱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破壞 有傾斜 有較大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數(shù)n<3的爆破作業(yè),對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考慮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許距離。 6.3.4地下爆破時,對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的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當覆蓋水厚度小于三倍藥包半徑時,對水面以上人員或其他保護對象的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的計算原則,與地面爆破時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內(nèi)進行水下爆破,水中沖擊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對人員:按表7確定。 表7 對人員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人員狀況 炸藥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裝藥/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潛水 1200 1800 2600 鉆孔或藥室裝藥/m 游泳 500 700 1100 潛水 600 900 1400 對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確定。 非施工船舶:可參照表8和式(4)根據(jù)船舶狀況由設計確定。 表8 對施工船舶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人員狀況 炸藥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裝藥/m 木船 200 300 500 鐵船 100 150 250 鉆孔或藥室裝藥/m 木船 100 150 250 鐵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藥量大于1000kg時,對人員和施工船舶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4)計算。 式中:R——水中沖擊波的最小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藥量,單位為千克(kg); K0——系數(shù),按表9選取。 表9 K0值 裝藥條件 保護人員 保護施工船舶 游泳 潛水 木船 鐵船 裸露裝藥 250 320 50 25 鉆孔或藥室裝藥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內(nèi)進行水下爆破時,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通過實測和試驗研究確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設施附近及水產(chǎn)養(yǎng)殖場或其他復雜環(huán)境中進行水下爆破,應通過測試和邀請專家研究確定安全允許距離。 表10 爆破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爆破類型和方法 個別飛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許距離/m 1. 露天 巖土 爆破 a a)破碎大塊巖礦: 裸露藥包爆破法 淺孔爆破法 400 300 b)淺孔爆破 200(復雜地質(zhì)條件下或未形成臺階工作面時不小于300) c)孔藥壺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200 f)深孔藥壺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300 g)淺孔孔底擴壺 50 h)深孔底擴壺 50 i)硐室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樹墩 200 3.森林救火時,堆筑土壤防護帶 50 4. 爆破拆除沼澤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無冰時的裸露藥包或淺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與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慮飛石對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員的影響 由設計確定 b)水面覆冰時的裸露藥包或淺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設計確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層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藥量超過300kg 300 7. 爆破 金屬物 a)在露天爆破場 1500 b)在裝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廠區(qū)內(nèi)的空場中 由設計確定 d)爆破熱凝結(jié)物 按設計,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設計確定 8.拆除爆破、城鎮(zhèn)淺孔爆破及復雜環(huán)境深孔爆破 由設計確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淺井或地表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擴大鉆井b 按設計,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飛石安全允許距離應增大50% b當爆破器具置于鉆井內(nèi)深度大于50m時,安全允許距離可縮小至20m。 6.4個別飛散物安全允許距離 6.4.1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10的規(guī)定;對設備或建設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6.4.2拋擲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設備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并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6.5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允許距離 6.5.1一般規(guī)定 6.5.1.1 6.5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業(yè)的倉庫。 6.5.1.2設置爆破器材倉庫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時,貯藥點至庫區(qū)外保護對象的外部允許距離,應按以保護對象重要程度劃分的防護等級分別確定;貯存點之間的內(nèi)部允許距離,應按不殉爆原則確定。 6.5.1.3允許距離的起算點是倉庫的外墻墻根、藥堆的邊緣。 6.5.1.4確定外部距離時,可不考慮炸藥性質(zhì)和倉庫有無土堤;確定內(nèi)部距離時,應考慮炸藥性質(zhì)和土堤的影響。 6.5.1.5庫區(qū)內(nèi)有一個以上倉庫或藥堆時,應按每個倉庫或藥堆分別核定外部距離和內(nèi)部距離。 6.5.2地面?zhèn)}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 6.5.2.1每個倉庫或藥堆至小型工礦企業(yè)圍墻或100戶~200住戶村莊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表11的規(guī)定。 6.5.2.2每個倉庫或藥堆至其他保護對象的允許距離,應先按表12確定各該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shù),并以規(guī)定的系數(shù)乘以表11規(guī)定的距離來確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庫或藥堆至村莊(100戶~200戶)邊緣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許距離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離適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幾種特定地形時,其數(shù)值可適當增減: ——當危險建筑物緊靠20m~30m高的山腳下布置,山的坡度為10°~25°,爆破器材庫與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減小10%~30%; ——當危險建筑物緊靠30m~80m高的山腳下布置,山的坡度為25°~35°,#爆破器材庫與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減小30%~50%;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cè)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cè)山高30m~80m,坡度25°~35°,溝寬40m~100m左右,溝內(nèi)兩山坡腳下爆破器材庫直對布置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增加10%~50%;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cè)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cè)山高30m~80m,坡度25°~35°,溝寬40m~100m,溝的縱坡4%~10%,爆破器材庫沿溝縱深和溝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適當增加10%~40%。 表12 各種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shù) 被保護對象 防護等級系數(shù) ≤10戶的零散住戶 0.5 10戶~50戶的零散住戶 0.6 50戶~100戶的村莊 0.8 100戶~200戶的村莊,小型工礦企業(yè)的圍墻 1.0 鄉(xiāng)、鎮(zhèn)的規(guī)劃邊緣 1.2 被保護對象 防護等級系數(shù) 縣城的規(guī)劃邊緣,大、中型工礦企業(yè)的圍墻 2.0 大于10萬人的城市規(guī)劃邊緣 3.0 I級鐵路線 II級鐵路線 III級鐵路線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級公路 II、III級公路 IV級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壓輸電線路 35kV輸電線路 110kV輸電線路 220kV輸電線路 330kV輸電線路 500kV輸電線路 0.4 0.5 1.8 1.9 2.0 油庫 0.6 6.5.3硐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 爆破器材硐庫和覆土庫的外部安全允許距離應按GB50154確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庫、發(fā)放站與井下主要設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許距離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布置,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井下爆破器材庫不應設在含水層和巖體破碎帶內(nèi); ——炸藥庫距井筒、井底車場和主要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100m,壁槽式庫不小于60m; ——炸藥庫距經(jīng)常行人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25m,壁槽式庫不小于20m; ——炸藥庫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30m,壁槽式庫不小于15m; ——井下炸藥庫應設防爆門,防爆門在發(fā)生意外爆炸事故時應可自動關(guān)閉,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氣體外溢和緩沖井下空氣沖擊波; ——井下爆破器材庫除設專門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還應設聯(lián)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輔助硐室; ——貯存雷管和硝化甘油類炸藥的硐室或壁槽,應設金屬絲網(wǎng)門; ——貯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間距應大于殉爆安全距離。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庫和距庫房15m以內(nèi)的聯(lián)通巷道,需要支護時應用不燃材料支護。庫內(nèi)應備有足夠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井下爆破器材庫附近,應設置巖粉棚,并應定期更換巖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庫單個硐室貯存的炸藥,不應超過2t;個壁槽不應超過0.4t。 6.5.4.5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爆破器材庫距工作面超過2.5km或井下不設爆破器材庫時,允許在各水平設置發(fā)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發(fā)放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發(fā)放站存放的炸藥不應超過0.5t;雷管不應超過一箱; ——炸藥與雷管應分開存放,并用磚或混凝土墻隔開,墻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庫區(qū),不應設爆破器材檢驗與銷毀場。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與銷毀,應在地面指定的地點進行。 6.5.4.8不應在井下爆破器材庫房對應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應在距庫房30m范圍內(nèi)掘進巷道。 6.6爆破器材庫的內(nèi)部安全允許距離 6.6.1地面庫的庫間安全允許距離 6.6.1.1 A1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3的規(guī)定。 表13 A1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面庫、藥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庫/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適用于黑索金、銨銻黑炸藥、黑梯藥柱和膠質(zhì)炸藥和此類炸藥為主裝藥的專用爆破器具。 6.6.1.2 A2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4的規(guī)定。 表14 A2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面庫、藥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庫/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適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為主的專用爆破器具、雷管、導爆索。其中雷管和導爆索按其裝藥量計算存藥量。 6.6.1.3 A3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表15的規(guī)定。 表15 A3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面庫、藥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庫/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適用于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 注2:硝銨類炸藥指以硝酸銨為主要成分的炸藥,包括粉狀銨銻炸藥、銨油炸藥、銨松蠟炸藥、銨瀝蠟炸藥、乳化炸藥、粉狀乳化炸藥、水膠炸藥、漿狀炸藥、多孔粒狀銨油炸藥、乳化粒狀炸藥、粒狀粘性炸藥、震源藥柱等。 6.6.1.4當相鄰庫房或藥堆為不同類別炸藥時,應分別查表確定安全允許距離并取最大值。 6.7外部電源與電爆網(wǎng)路的安全允許距離 6.7.1電力起爆時,電雷管爆區(qū)與高壓線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6的規(guī)定;與廣播電臺或電視臺發(fā)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規(guī)定。 表16 爆區(qū)與高壓線的安全允許距離 電壓/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許距離/m 普通電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雜電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區(qū)與中長波電臺(AM)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fā)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許距離/m 30 45 67 100 136 198 發(fā)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許距離/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區(qū)與移動式調(diào)頻(FM)發(fā)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fā)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許距離/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區(qū)與甚高頻(VHF)、超高頻(UHF)電視發(fā)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fā)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許距離/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許距離/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調(diào)頻發(fā)射機(FM)的安全允許距離與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爆區(qū)應事先關(guān)閉。 6.8爆破對環(huán)境有害影響的控制 6.8.1有害氣體 6.8.1.1有害氣體監(jiān)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在煤礦、鉀礦、石油地蠟礦、鈾礦和其他有爆炸性氣體及有害氣體的礦井中爆破時,應按有關(guān)規(guī)定對氣體進行監(jiān)測; ——在下水道、貯油容器、報廢盲巷、盲井中爆破時,人員進入之前應先對空氣取樣檢驗。 6.8.1.2預防瓦斯爆炸應采取下列措施 ——通風良好,防止瓦斯積累; ——封閉采空區(qū),以防氧氣進入和瓦斯溢出; ——按規(guī)程進行布孔、裝藥、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嚴格控制雜散電流。 6.8.1.3地下爆破作業(yè)點的爆破有害氣體濃度,不應超過表20的標準。 表20 地下爆破作業(yè)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 有害氣體名稱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許濃度 按體積(%) 按質(zhì)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煙監(jiān)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按GB18098測定的方法來監(jiān)測爆破后有害氣體的濃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開始作業(yè)前,應檢查工作面空氣中的爆破有害氣體濃度,且不應超過表20的規(guī)定值;爆后24h內(nèi),應多次檢查與爆區(qū)相鄰的井、巷、硐內(nèi)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濃度; ——地下爆破作業(yè)面炮煙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時,應在爆破前后測定爆破有害氣體濃度。 6.8.1.5預防炮煙中毒應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藥;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處理,確保裝藥和填塞質(zhì)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強通風,應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區(qū)引入風流。 6.8.2防塵與預防粉塵爆炸 6.8.2.1城鎮(zhèn)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確保爆破作業(yè)安全的條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減少粉塵污染: ——適當預拆非承重墻,清理部分致塵構(gòu)件與積塵; ——建筑物內(nèi)部灑水; ——各層樓板設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組織消防車或其他噴水裝置噴水降塵。 6.8.2.2在有煤塵、硫塵、硫化物粉塵的礦井中進行爆破作業(yè),應遵守有關(guān)粉塵防爆的規(guī)定。 6.8.2.3在面粉廠、亞麻廠等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地點進行爆破時,離爆區(qū)10m范圍內(nèi)的空間和表面應作噴水降塵處理。 6.8.3噪聲控制 6.8.3.1爆破噪聲為間歇性脈沖噪聲,在城鎮(zhèn)爆破中每一個脈沖噪聲應控制在120dB以下。復雜環(huán)境條件下,噪聲控制由安全評估確定。 6.8.3.2城鎮(zhèn)拆除及巖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聲: ——不用導爆索起爆網(wǎng)路,在地表空間不應有裸露導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嚴格控制單位耗藥量、單孔藥量和一次起爆藥量; ——實施毫秒爆破; ——保證填塞質(zhì)量和長度; ——加強覆蓋。 6.8.3.3爆區(qū)周圍有學校、醫(yī)院、居民點時,應與各有關(guān)單位協(xié)商,實施定點、準時爆破。 6.8.4養(yǎng)殖業(yè)、水中生物保護 在靠近有養(yǎng)殖業(yè)水產(chǎn)資源的水域?qū)嵤r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時,應事先評估爆破飛石、水中沖擊波和涌浪對水中生物的影響,提出可行的安全保護措施: ——盡量減少向水域拋落爆巖總量和一次拋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拋入巖土時,應事先評估其對水中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提出可行性報告,經(jīng)環(huán)保和生物保護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水下爆破應控制一次起爆藥量和采用削減水中沖擊波的措施; ——起爆前應驅(qū)趕受影響水域內(nèi)的水生物; ——受影響水域內(nèi)有重點保護生物時,應與生物保護管理單位協(xié)商保護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qū)嵤r土爆破時,應調(diào)查岸灘的坡度、長度、坡底及水深情況;提出涌浪對岸邊建筑物、設施以及水上船舶&設施的影響程度和范圍,并于爆前會同各有關(guān)單位協(xié)商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6.8.6振動液化控制 6.8.6.1在飽和砂(土)地基附近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邀請專家評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動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預防土層受爆破振動壓密、孔隙水壓力驟升的措施;評估因土體“液化”對建筑物及其基礎產(chǎn)生的損害。 6.8.6.2實施爆破前,應查明可能產(chǎn)生液化土層的分布范圍,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增加土體相對密度,降低浸潤線,加強排水,減小飽和程度;控制爆破規(guī)模,降低爆破振動強度,增大振動頻率、縮短振動持續(xù)時間。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規(guī)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擁有爆破器材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應組織制定爆破器材的發(fā)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shù)操作規(guī)程,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教育從業(yè)人員嚴格遵守。 7.1.2各級公安機關(guān)對管轄地區(qū)內(nèi)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 7.2爆破器材的購買 7.2.1爆破器材應持證購買。 7.2.2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審查核發(fā)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chǎn)企業(yè)購買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其所需爆破器材應由當?shù)孛癖鞑慕?jīng)營機構(gòu)供應與服務。 7.3爆破器材的運輸 7.3.1一般規(guī)定 7.3.1.1本標準只涉及爆破器材生產(chǎn)企業(yè)外部運輸爆破器材的運輸規(guī)定。 7.3.1.2購買爆破器材的單位,應憑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和申請表,向公安機關(guān)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運輸?shù)南蜻\達地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ān)申請;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nèi)運輸?shù)南蜻\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ān)申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nèi),按指定線路運輸。 7.3.1.3爆破器材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指派專人領取,認真檢查爆破器材的包裝、數(shù)量和質(zhì)量;如果包裝破損,數(shù)量與質(zhì)量不符,應立即報告有關(guān)部門和當?shù)乜h(市)公安局,并在有關(guān)代表參加下編制報告書,分送有關(guān)部門。 7.3.1.4不應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畜力車運輸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運輸車(船)應符合以下技術(shù)要求: ——符合國家有關(guān)運輸安全的技術(shù)要求; ——結(jié)構(gòu)可靠,機械電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盜、防火、防熱、防雨、防潮和防靜電等安全性能。 7.3.1.6裝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nèi)一切雜物; ——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設置警衛(wèi),無關(guān)人員不允許在場; ——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破器材; ——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遠離人口稠密區(qū),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cè)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裝載爆破器材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用起重機裝卸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質(zhì)量不應超過設備能力的50%;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站在下層箱(袋)上裝載另一層,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分層裝載時不應超過二層。 7.3.1.7爆破器材從生產(chǎn)廠運出或從總庫向分庫運送時,包裝箱(袋)及鉛封應保持完整無損。 7.3.1.8同車(船)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遵守表23的規(guī)定。 7.3.1.9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起爆器材與炸藥可以同車(船)裝運,但其數(shù)量不應超過:炸藥1000kg,雷管1000發(fā),導爆索2000m,導火索2000m。雷管應裝在專用的保險箱里,箱子內(nèi)壁應襯有軟墊,箱子應緊固于運輸工具的前部。炸藥箱(袋)不應放在裝雷管的保險箱上。 7.3.1.10待運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用不產(chǎn)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塞滿。 7.3.1.11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不應攜帶煙火和發(fā)火物品。 7.3.1.12裝運爆破器材的車(船),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運人員不應乘坐; ——按指定路線行駛; ——車(船)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 ——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橋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時,應有專人看管,不準吸煙、用火,開車(船)前應檢查碼放和捆綁有無異常; ——氣溫低于10℃時運輸易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或氣溫低-15℃時運輸難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和船艙底部應鋪軟墊; ——車(船)完成運輸后應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7.3.1.13個人不應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許在托運行李及郵寄包裹中夾帶爆破器材。 7.3.2鐵路運輸 鐵路運輸爆破器材,除執(zhí)行鐵道部門有關(guān)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不應溜放;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應專線停放,與其他線路隔開;通往該線路的轉(zhuǎn)轍器應鎖住,車輛應鍥牢,其前后50m處應設危險標志;機車停放位置與最近的爆破器材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炸藥車廂與起爆器材車廂之間,應用一節(jié)以上未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隔開; ——車輛運行的速度,在礦區(qū)內(nèi)不應超過30km/h、廠區(qū)內(nèi)不超過15km/h、庫區(qū)內(nèi)不超過10km/h。 7.3.3水路運輸 7.3.3.1水路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不應用筏類工具運輸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船頭和船尾設危險標志,夜間及霧天設紅色安全燈; ——遇濃霧及大風浪應停航; ——停泊地點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運輸爆破器材的機動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裝爆破器材的船艙不應有電源; ——底板和艙壁應無縫隙,艙口應關(guān)嚴; ——與機艙相鄰的船艙隔墻,應采取隔熱措施; ——對鄰近的蒸汽管路進行可靠的隔熱。 7.3.4道路運輸 7.3.4.1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木板或膠皮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 汽車排氣管宜設在車前下側(cè),并應配帶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 ——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并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運輸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駕駛經(jīng)驗的司機駕駛; ——汽車行駛速度:能見度良好時應符合所行駛道路規(guī)定的車速下限,在揚塵、起霧、大雨、暴風雪天氣時速度酌減;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前后兩部汽車距離不應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材,并按規(guī)定配掛明顯的危險標志; ——在高速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應按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7.3.4.2公路運輸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鬧市區(qū)、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qū)、重要建筑設施等附近停留。確需停留住宿必須報告投宿地公安機關(guān)。 7.3.5航空運輸 用飛機運輸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我國有關(guān)航空運輸危險品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7.3.6往爆破作業(yè)地點運輸爆破器材 7.3.6.1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nèi),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7.3.6.2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nèi)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 ——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7.3.6.4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nèi),不應放在衣袋里; ——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shù)量不超過: 雷管,5000發(fā); 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chǎn)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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