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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電池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作者:佚名 2011-03-27 20:04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蓄電池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蓄電池機車司機必須經(jīng)過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2條 蓄電池機車司機必須熟悉機器的結構、性能、動作原理,能熟練、準確地操作機器,并懂得一般性維護保養(yǎng)和故障處理知識。
二、開車前的檢查與準備
第3條 檢查控制器是否靈活,閉鎖裝置是否可靠,兩個手把是否都在零位。
第4條 檢查碰頭、聯(lián)接裝置、制動裝置、撒沙裝置、照明燈、警鈴或警笛,如有一項不正常或防爆設備失爆,都不得使用并及時匯報。
第5條 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空、重車數(shù)拉車,不得多拉。
第6條 開車前要檢查軌道上有無阻車器或其他障礙物。
第7條 檢查蓄電池箱與車架連接是否穩(wěn)固,箱蓋是否蓋好,然后插上防爆插銷,合上照明開關;檢查照明燈是否良好。
第8條 判斷電壓是否合乎要求。
第9條 檢查各處油量是否滿足。
第10條 開車前做一次啟動和制動試驗。
三、操作程序
(一) 開車
第11條 合上照明開關,開亮照明燈。
第12條 按上換向手把,推到需要行車方向的位置;轉動手輪,松開制動閘。
第13條 接到開車信號后,先前后了望有無障礙物或人員,確認無誤,然后鳴笛或打鈴示警。
第14條將控制手把從零位推到“1”位,使機車緩慢加速起動,待全部車輛起動后,再將控制手把均勻的增加速度,推倒2.3……等位置,使電機車達到正常運行的速度。
(二) 停車
第15條 將控制手把逐漸拉回零位,然后轉動手輪施閘,將列車停住;
第16條 將換向手把扳回零位。
五.運行注意事項
第17條 控制手把除4檔和7檔可以長期停留外,其他檔不可停留過久,一般為2-3秒,上坡起動可為4-5秒。
第18條 加速時,控制手把應逐級推動,不可一下推過幾檔,也不可停留在兩檔之間。
第19條 需要低速運行時,可用時斷時通電或輪換使用各檔來實現(xiàn),禁止用車閘控制車速。
第20條 改變行車方向時,應使列車停穩(wěn)以后才進行換向操作。
第21條 停車應先斷電后施閘,在一般情況下禁止用電機反轉停止機車。
第22條 按公司規(guī)定的掛車數(shù)牽引列車,嚴禁超載運行。
第23條 列車或機車行駛時,必須前有照明燈,后有紅尾燈,并有跟車員跟車。
第24條 機車司機操作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車外。
第25條 行車時,司機應遵守下列行車信號:
1.口笛信號:一聲為:“停車”,二聲為:“前進”,三聲為:“后退”。
2.礦燈信號:燈光左右晃動為“停車”,上下晃動為“前進”,繞圓圈為“后退”。
3.紅綠燈信號:紅燈為“禁止通行”,綠燈為“允許通行”。
第26條 機車行駛到檢修地段時,司機應減低車速,打鈴示警,聽從檢修人員指揮。
第27條 機車臨近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噪音大,巷道有行人和視線有障礙時,應在40米外減低車速,并打鈴示警。
第28條 人車和物車交鋒時,雙方都應減速行駛。
第29條 兩列車或兩機車頭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30條 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第31條 除調車和處理事故外,在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第32條 車輪空轉或滑行時,應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撒沙后再啟動。
第33條 機車或礦車下道時,應由人工處理上道,禁止用機車強行牽引。
第34條 司機應根據(jù)機車拉煤趟數(shù)和運行中燈光亮度判斷蓄電池放電情況,嚴禁蓄電池過放電。
第35條 蓄電池機車在井下發(fā)生電氣故障時,應運到車庫內檢修。
第36條 機車司機需離開座位時,應停住機車,取下?lián)Q向手把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37條 機車運輸火藥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1 .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中運輸,如果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必須用三個礦車隔開。
2 .必須由井下火藥庫負責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跟車人員要站在尾車碰頭上。
3 .裝送火藥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第38條 在運行中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1.車輪脫軌或車輛脫鉤。
2.巷道及線路環(huán)境威脅安全行車時。
第39條 列車停車后不準壓花道。
第40條 地面遇有大霧和雨雪看不清前進方向時,要減速,必要時要有人引導。
第41條 車閘的使用注意事項:
1.運行中嚴禁用車閘調速。
2.制動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3.制動時,應緩施閘,均用力,但不能過晚。
4.當車速快,軌道較滑,在制動時,同時撒沙。
5.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的制動距離,司機應根據(jù)經(jīng)驗提前施閘。
第42條 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1.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2.連接裝置有損壞時。
3.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4.撒沙裝置失靈或無沙者。
5.前后照明不亮、無紅尾燈者。
6.警鈴不良者。
7.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電機車的電氣設備不防爆者。
8.控制器的閉鎖失靈者。
9.減速箱缺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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