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供電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電氣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操作、檢修、維護、試驗以及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照明和電力裝置,必須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三條 必須有完整的地面和采場供電系統(tǒng)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及時修改。
第四條 供電系統(tǒng)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移動式高壓供電設備供電的變壓器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當采用中性點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的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第五條 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六條 有蒸氣、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七條 臨時供電,必須向公司主管部門申請并說明使用期限,經(jīng)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由供電隊負責施工,到期拆除。
第八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維修、調整或故障處理,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施工。
第九條 電氣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發(fā)給電工操作證,并經(jīng)過觸電急救訓練掌握觸電急救的方法,方可上崗獨立工作。
供電作業(yè)必須至少兩人一組,一人作業(yè),一人監(jiān)護。
第十一條 拆卸有儲能的工件前,必須將能量釋放。拆裝和檢修有危險的設備和部件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二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氣管哮喘、神經(jīng)病、色盲或聽力障礙的病人,不得從事電氣工作。
第十三條 操作人員的身體與電氣設備裸露部分的安全距離應大于:10kV及以下為0.7米;35kV以上為1米。
第十四條 供電設備的檢修、移設不準帶電進行。必須帶電進行的情況下,應制定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在打雷、下雨或大風時,不得進行架空線檢修作業(yè)或更換電氣設備元件。
第十六條 電工作業(yè)時,必須攜帶合格的驗電器(筆),開始作業(yè)前,必須先驗電,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yè)。
第十七條 高壓變配電設備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送電,必須嚴格執(zhí)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第十八條 機電設備停電檢修時,必須在停電開關處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或配專人看管。警示牌必須“誰掛誰取”。操作人員在合閘前要仔細檢查,確認檢修現(xiàn)場無人時,方可合閘。非電操作人員禁止合閘。
第十九條 嚴禁濕手操作電氣開關;操作刀閘開關時必須站在開關的側面,穿戴好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
第二十條 電氣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并經(jīng)過觸電急救訓練并掌握觸電急救的方法,取得電工特種作業(yè)證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
第二章 供電線路
第一條 供電線路應設置穩(wěn)固。
第二條 同一桿上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線路不準多于兩回。
第三條 架空線路和電桿下面不準堆放物料。
第四條 電纜供電線路應符合如下標準:
在火區(qū)、水溏及易滑坡的地段不準使用電纜供電;
電纜修補后及新做的接頭,必須進行絕緣測試,合格方可使用;
電纜與設備接頭處應采取防潮措施;
電纜穿越道路時,應架設電纜橋或采用護管防護埋入地下。
第五條 線路巡視工作應由有經(jīng)驗的電工擔任。
第六條 單人巡視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和陰雨、雷、霧、雪天巡視必須兩人進行。
第七條 大風巡視時應沿導線上風側行走。
第八條 巡視故障線路時一律視為線路帶電,禁止直接接觸。
第九條 發(fā)現(xiàn)線路斷線,人員必須離開8米以外,并及時匯報。
第十條 架空線路的巡視檢查,35kV線路,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雷、雨、霧、雪、大風天氣,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臨時巡視檢查,根據(jù)負荷情況進行夜間巡視。
第十一條 架空線路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處理:
電桿傾斜;
電桿或木構件腐蝕、燒焦開裂、綁樁松動、變形脫出;
柱基沉陷,基礎裂紋或損壞;
電桿的標號、警示牌不齊全、不明顯;
導線的松弛度、線間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
絕緣瓷瓶、橫擔有裂紋、破損、臟污、銹蝕、變形;拉線銹蝕、松弛、斷股、張力分配不勻或拉線絕緣瓷瓶裂紋損壞;進戶線混線、斷線、接頭不牢;
導線與樹梢最小間距小于安全距離。
第三章 變配電設備
第一條 變電站(亭、臺)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并符合下列條件:
應設在爆炸危險區(qū)以外;
不應設在不穩(wěn)定的排土場內;
不應設在塌陷區(qū)。
第二條 變電站(亭、臺)的設置應符合以下標準:
變電臺應設在距地面0.8米以上的水泥臺上,四周加設圍欄,設備邊緣與圍欄的距離不小于0.8米,圍欄高度不小于1.8米;
變電亭應用阻燃性材料制作的支架架設在柱上,支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米;
變電站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以及“禁止攀登、跨越”字樣的警示牌。
第三條 無人值班的變電站(亭)的門應加鎖。
第四條 站(亭)內設備應編號,并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志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第五條 移動變電站四周應設圍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全封閉式的移動變電站可不設圍欄。
第六條 移動變電站的配電裝置操作按鈕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戶外的操作手柄必須加鎖。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七條 地面、采場及排土場設置變壓器時應設圍欄(為露天礦專門設計的移動變電站和桿上變壓器除外)。配電柜、箱、盤應加鎖,并應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志。
第四章 電氣設備的保護和接地
第一條 供電系統(tǒng)必須具備可靠的短路、過負荷、接地等保護系統(tǒng)。
第二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用二級保護。
第三條 變電站(亭)的各種電氣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保證完好,并于每年試驗檢查一次。
第四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以及各種電氣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欠壓釋放等保護。電氣設備過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條 露天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檢查試驗一次。
第六條 保護接地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標準:
1、采場架空線路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且接地裝置應設在線路附近土壤電阻率較低的地點,阻值每組不應超過4歐姆,若條件不能滿足,每組阻值最大不準超過30歐姆,移動設備應在外殼裝設局部接地極;
2、電氣設備的接地應單臺獨立接地,不得多臺串聯(lián)接地,也不得與地下管網(wǎng)相接。接地回路應定期檢查。
第七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有電氣設施的主機機身和行走軌道,接地(或接零)要可靠,接地電阻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重新安裝的或移動后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接地電阻。
第五章 供配電業(yè)務保安
第一條 工作票制度: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包括:
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及配電變壓器室的工作。
第二條 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票負責人(監(jiān)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都有各自的安全責任。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供電公司變電站。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持有一張工作票。
第三條 事故緊急處理可不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xù),作好安全措施。
第四條 工作許可制度: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到工作負責人,可采用以下幾種通知方法:當面通知;電話傳達;派人傳送。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五條 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xiàn)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jiān)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工作負責人必須離開現(xiàn)場時,應臨時指定負責人。
第六條 工作間斷制度:
在工作中遇到雷雨、大風或其它任何情況危及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可根據(jù)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恢復工作時,應檢查工作地點接地線,重新進行驗電工作。
第七條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檢查檢修地段狀況以及桿塔上、導線上及瓷瓶上有無遺留的工具、材料,清點人員,確認線路無人工作,命令拆除接地線,接地線拆除,確認可以恢復送電時,可報告工作許可人,返回工作票,聯(lián)系送電;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的完工報告后,并確認工作已經(jīng)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己撤離工作現(xiàn)場,接地線已經(jīng)拆除,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向線路恢復送電。
第六章 觸電急救
第一條 發(fā)生觸電時,應立即使觸電者脫離電源,脫離電源的方法有:
切斷電源,拉開刀閘、開關等;
用絕緣桿、干燥的木桿(竹桿)挑開電線;
站在干燥的木板或凳子上拉住觸電者的干衣服,使其脫離電源。不準赤手拉觸電者的身體。如觸電者所處的位置較高有掉下的可能,切斷電源的同時要采取防墜落措施。
第二條 在救護高壓觸電人員脫離電源時,救護人要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
第三條 觸電人脫離電源后,應移至空氣新鮮的地方,立即進行持續(xù)不斷的人工呼吸或體外心臟按壓,同時通知醫(yī)生現(xiàn)場搶救,在觸電人恢復正常呼吸前不得中途停止人工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