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機電設備安裝、驗收、移交制度
井下機電設備安裝、驗收、移交制度
1、凡新采、掘工作面,機電硐室的安裝,都必須有設計圖紙,安全措施和質量要求,經有關部門責任人會簽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施工。
2、生產部負責組織、協(xié)調機電安裝及井下設備移交驗收。
3、未經驗收合格的機電設備不準投用,未驗收合格的線路不準送電,遇施工必須送電時,必須有送電措施。
4、安裝完畢的工作面或使用中的工作面移交由生產部組織,生產部、機運部、接收單位、移交單位進行現(xiàn)場移交,機電設備完好率達95%,無失爆,各項保護整定正確靈敏可靠,否則不準移交和使用。
5、綜采工作面、中央變電所、采區(qū)變電所、主要運輸軌道坡、機房、集中皮帶巷等的配套設備的安裝或拆除達到設計或施工措施的要求。采煤機、掘進機、皮帶機,高壓配電點的高、低壓供電系統(tǒng)等的安裝或拆除,必須按措施施工標準達到要求。對安裝或拆除達到要求的,給予參與此項工作的管理人員一定獎勵,對未能達到要求的給予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