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賠償管理辦法
工具賠償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工具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的工具范圍指“電動工具、氣動工具、電熱器具、吹塵槍、鋼絲鉗等所有工具類。
第二條 賠償范圍:若非正常磨損(即人為磨損)不能繼續(xù)使用或丟失的。
第三條 賠償計算方法:
1)損壞能修復的按配件的2倍價格賠償。
2)丟失或損壞而不能修復的賠償金額:
a.使用期不超過八個月的按初值價的全額賠償。
b.使用期超過八個月的按下式計算:
賠償金額=工具初值-[工具初值x(已使用年數(shù)X0.2)]
第四條 最底 賠償金額不得低于初值的30%。
第五條 賠償責任人的認定:誰借的由誰負責賠償。
第六條 工具損壞的鑒定及處里程序 :一般工具丟失損壞事故由工具保管員鑒 定。對重大工 具丟失損壞事故的認定應在工藝主管主持下會同班組工段長對事故進行分析,并將處理意見報廠長批準后再將處理情況上報 工具管理部門。
第七條 周轉借用(也稱流借)或長期借用的工具發(fā)生丟失損壞情況時,按工 具丟失損壞處理辦法規(guī)定處理,在未處理之前,不再借給工具。
第八條 借用人的義務:借交工具時,雙方必須當面驗清,使用工具不得任意 拆卸或改變原來形狀尺寸否則按損壞的50%罰款。交回工具必須擦拭干 凈,并配合保管員對工具是否完好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