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能源基地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制度
清潔能源基地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工作效率,規(guī)范對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過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設備缺陷就是指設備存在不能滿足驗收、安裝、調試及試運期間穩(wěn)定運行的質量問題。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設備在安裝、調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設備缺陷。
第三章 執(zhí)行程序
第四條 安裝/總承包商提出設備缺陷的類型、性質和大小,并附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圖片、試驗報告、測量數(shù)據(jù)等,并填寫《設備缺陷責任認證單》(見附錄2)。
第五條 安裝/監(jiān)理單位組織工程技術部專工、設備廠家或工代、安裝、調試等單位,對設備缺陷進行論證,認定責任單位。
第六條 設備缺陷的處理
(一)若是設備廠家的責任
1、工程技術部根據(jù)設備缺陷認定意見,責成總包方通知設備廠家。
2、設備廠家提出處理方案,并填寫《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報審表》(見附錄3)。
3、若設備廠家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做出反應、而設備缺陷為可修復時,由總承包商提出設備缺陷的處理方案及處理費用,并填寫《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報審表》(見附錄3)。
4、若設備廠家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做出反應、而設備缺陷又為不可修復的,則總承包商負責重新訂貨。
(二)若是總承包商的責任,則由總承包商提出處理方案,并填寫《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報審表》(見附錄3)。
第七條 監(jiān)理根據(jù)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及處理費用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 工程技術部專工根據(jù)設備處理方案及監(jiān)理的審核意見,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 工程技術部經(jīng)理依據(jù)設備缺陷的處理方案和工程技術部專工的審核意見提出審定意見。
第十條 設備廠家/總承包商根據(jù)設備缺陷處理審定方案進行設備缺陷處理。
第十一條 安裝/調試監(jiān)理組織工程技術部、施工承包商、總承包商,生產(chǎn)人員進行設備缺陷處理后的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 工程技術部根據(jù)設備缺陷責任認定意見、設備缺陷審定意見、審定的處理費用及驗收意見,開展相關的索賠事項。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三條 總承包商的職責
(一)負責提出設備缺陷的類型、性質和大小,同時提供原始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圖片、試驗報告、測量數(shù)據(jù)等)。
(二)若設備廠家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做出反應、而設備缺陷為可修復時,負責提出缺陷處理方案及處理費用。
(三)參加設備缺陷處理后的驗收。
(四)若是造成設備缺陷的責任單位,負責提出或與設備廠家協(xié)商提出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并完成設備缺陷的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監(jiān)理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工程技術部、總承包商、設備廠家/工代,審核總承包商提出的設備缺陷文件及缺陷情況,并認定責任單位。
(二)審核總承包商提出的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及處理費用。
(三)組織設備缺陷處理后的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設備廠家的職責
(一)若是設備缺陷的責任單位,負責設備缺陷的處理工作。
(二)若不是設備缺陷的責任單位,應積極配合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方案或參與缺陷處理后的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工程技術部的職責
(一)審核總承包商提出的缺陷文件及缺陷情況。
(二)審核總承包商提出的設備缺陷處理方案。
(三)參加設備缺陷處理后的驗收。
(四)負責協(xié)調現(xiàn)場。
第十七條 對于重大缺陷由工程技術部主管經(jīng)理審定缺陷處理方案及處理費用,并審定工程技術部的審核意見及驗收意見。
第五章 檢查與評價
第十八條 本制度檢查人是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各專業(yè)專工和安監(jiān)人員。
第十九條 檢查人要不定期對設備缺陷處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總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監(jiān)理單位的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設備缺陷處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評價人是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指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工程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錄1:設備缺陷責任認證單
附錄2: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報審表
附錄3:《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制度》執(zhí)行情況檢查評價表
附錄1:
編號:
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設備缺陷責任認證單
單位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合同編號
設備缺陷情況描述(可附圖片、試驗報告和測量數(shù)據(jù)):
總承包商(章)
負責人: 編制: 年 月 日
監(jiān)理意見:
設備廠家/工代意見:
工程技術部專工意見:
工程技術部經(jīng)理、總工程師意見:
附錄2:
編號:
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設備缺陷處理方案報審表
單位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合同編號
設備缺陷處理方案(附件):
設備缺陷處理單位(章)
負責人: 編制: 年 月 日
監(jiān)理意見:
工程技術部專工意見:
工程技術部經(jīng)理、項目總經(jīng)理意見:
總工程師、副總指揮意見:
附錄3:
編號:
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制度》執(zhí)行情況檢查評價表
檢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成員
評價題目 評價內容 評 價
制度理解情況 各級人員對制度是否理解深刻、執(zhí)行嚴謹 是 否。原因:
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是否規(guī)范,設備是否能滿足安裝調試要求 是 否。原因:
設備缺陷處理及索賠制度執(zhí)行的效果 解決的問題是否達到滿意和認可 是 否。原因:
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建議
評價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