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防突技術管理,確保采掘工作面施工期間的安全,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生產技術科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通風科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并隨生產計劃一同下發(fā)。
二、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qū)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 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實現(xiàn)“先 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 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 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
三、根據礦生產接續(xù),由生產技術科編制《采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通風科根據地質說明書編制《采掘工作面區(qū)域防突請示》上報上級部門,上級部門批復后,由施工隊組技術員編制《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通風科編制《采掘工作面消突評價報告》、《采掘工作面區(qū)域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嚴格按照編制的措施、設計、規(guī)程開展防突工作。
四、生產技術科每年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統(tǒng)計和分析,“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為:
1、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
2、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個月。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個月。
當“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時,應當及時降低煤炭產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
五、參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和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六、在新水平的設計中,必須編制防治突出專項設 計,專門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煤方法、通風 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預抽煤層瓦斯、局部防治 突出措施等內容。
七、巷道的布置設計應當滿足《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2條規(guī)定。
八、通風科負責通風設施構筑、維護及風量調整工作,保證通風系統(tǒng)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31條規(guī)定。
九、礦井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必須靈敏、可靠,確保斷電迅速。
十、生產技術科要密切關注采掘工作面情況,做好煤巖狀況描述工作,及時修改圖紙,并對前方的地質構造做出準確預測,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隊組及有關礦領導。
十一、機運科、隊組必須加強電氣設備管理,保證正常完好,杜絕失爆。
十二、通風科負責防治突出措施的編制,防治突出措施內容必須包括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具體措施及其效果檢驗的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執(zhí)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責任制。
十三、防治突出措施隨工作面推進必須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十四、施工隊負責向所有人員貫徹、考核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十五、通風科負責對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K1值、鉆屑量、抽放量等數(shù)據進行測定和整理,形成采掘工作面消突評價報告和抽采達標評價報告,經礦領導和相關科室會審,確保工作面消突后再生產。
十六、防突工作嚴格執(zhí)行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生產技術科地質測量組與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 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shù)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qū)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
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2)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qū)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qū)通知單,并報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隊組。
(3)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提前進行地質預測,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tài)和圍巖變化情況,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反饋通報給通風科和采掘隊組;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2、通風系統(tǒng)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tǒng)。
(2)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巷道、突出煤層工作面應當有獨立的回風系統(tǒng),并實行分區(qū)通風,回風巷和區(qū)段回風石門是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經過有人作業(yè)的其他回風巷。
(3)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的區(qū)域掘進施工時,嚴禁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lián)通風。
(4)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yè),其他突出煤層區(qū)域預測為危險區(qū)域的采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yè)地點唯一安全出口。
(5)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內,以及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應當安設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在距工作面10m以內的位置。
(6)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jié)風量的設施。
(7)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8)局部通風機通風必須采用壓入式。
3、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1)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隊組向本隊從業(yè)人員講解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2)采掘作業(yè)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防突措施的規(guī)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所規(guī)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隊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xiàn)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者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xù)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3)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1次到現(xiàn)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4)礦安全科、通風科等業(yè)務科室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5)礦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zhí)行情況。
4、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fā)生突出后,由礦長組織現(xiàn)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fā)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對策措施。
(2)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
(3)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4)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tǒng)分析總結,掌握突出規(guī)律,完善防突措施。
5、開采保護層區(qū)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做到連續(xù)和規(guī)模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
(2)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3)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圍應根據工作面推進,在每個被保護層瓦斯地質圖上動態(tài)更新。
(4)開采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煤(巖)柱及其影響范圍內采掘作業(yè)前,必須采取區(qū)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guī)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tài)及時修改煤柱影響范圍。
6、采取井下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qū)段內整個回采區(qū)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的距離,下同),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2)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qū)域的煤層。具備條件的,井下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當優(yōu)先采用定向鉆機施工。
(3)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并用穿層鉆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圍的煤層: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 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
當區(qū)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間的煤層內,區(qū)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圍符合上述要求。
(4)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
(5)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煤巷兩側控制范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6)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工預抽鉆孔,且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圍。
(7)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區(qū)域 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m。
(8)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一次性穿透全煤層,不能穿透的,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范圍內的煤層,當遇有局部煤層增厚時,應當對鉆孔布置做相應的調整或者增加鉆孔。
(9)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鄰近突出煤層,預抽鉆孔控制范圍與本煤層相同。
(10)煤層瓦斯壓力達到3MPa的區(qū)域應當采用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或者采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鉆孔預抽煤層瓦斯。
(11)不具備按要求實施區(qū)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qū)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或者突出危險區(qū),不得進行開采活動,并劃定隊組。
7、揭煤作業(yè)包括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直至揭穿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全過程,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層底(頂)板最小法向距離5m至2m范圍,掘進工作面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煤作業(yè)前應當編制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并報總工程師審批。
揭煤作業(yè)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2)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者區(qū)域驗證)。
(3)工作面預測(或者區(qū)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4)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5)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揭煤驗證。
(6)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者穿過煤層。
8、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專項防突設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井巷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2)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3)控制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巖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鉆孔等工程布置、實施方案。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鉆孔布置等。
(5)井巷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6)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7)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
9、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的專項防突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qū)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2)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3)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鉆孔布置等。
(4)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
(5)安全防護措施。
(6)組織管理措施。
10.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3m。
(2)鉆孔在控制范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shù)。預抽鉆孔或超前排放鉆孔的孔數(shù)、孔底間距 等應當根據鉆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3)鉆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 的鉆孔。若鉆孔直徑超過120mm 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鉆進設備和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4)煤層賦存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鉆孔的參數(shù)。
(5)鉆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