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礦井發(fā)生事故后,事故現場的人員必須立即將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范圍大小、受災人員數量、事故點附近有無重要設備特別是移變及電控設備等反饋到調度室(具體細節(jié)不明白的,查不清的將大致情況匯報調度室),由值班調度員立即按照事故匯報流程向礦值班、礦領導及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匯報,并通知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礦救災指揮部各成員。
第一條發(fā)生事故時由礦長根據事故的情況,下達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當礦長出差或其它情況不在單位時由礦長委托一名在礦的領導下達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條《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礦救災指揮部必須迅速查清災害發(fā)生地點、性質和波及范圍,并迅速組織井下所有地點的工作人員按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規(guī)定的路線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
第三條在煤礦發(fā)生事故后,礦救災指揮部立即通知救護隊及搶險救災突擊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參加井下救災工作。
第四條在參加井下搶險救災時必須有保證參加搶險救災人員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五條在井下搶險救災的過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裝備、材料與上級部門聯系協(xié)調解決。
第六條在救災過程中對入井人員要嚴格控制,只有持有救災指揮部簽發(fā)的“入井特別許可證”的才可入井。
第七條對井下人數的清點工作由各單位單位負責人、井口值班人員、燈房值班人員、調度值班人員共同完成。
第八條在煤礦事故處理過程中各單位負責人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在需要時組織好人員參加搶險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