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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廠電工違章啟動按鈕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chǎn)網(wǎng) 2008-10-09 13:5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chǎn)網(wǎng)

一、事故概況及經(jīng)過

某中藥廠電工徐某違反《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章》,擅自按下啟動按鈕,導致一人重傷死亡。某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114條之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1979年7月22日上午6時,徐某同劉某在去接班的路上,遇下晚班的電工黃某、齊某,得知二車間發(fā)酵樓303攪拌罐控制失靈,需要檢修。于是,徐、劉、黃、齊四人一同上樓撿查,但未找到故障點。此時夜班鍋爐電工劉某某正好路過,四人讓劉某某幫忙。經(jīng)劉某某檢查,初步判定是中間繼電器損壞,需要調換,查明原因后,上晚班的黃某、齊某、劉某某當即下班。徐某、劉某感到自己難以修理,便去找下班休息的班長熊某。7點10分,當徐某、齊某找熊某時,二車間當班操作工劉某來到車間,按正常工作程序對303罐進行檢修,同時讓發(fā)酵工鄭某卸下303罐的保險。鄭某卸下保險,放在303罐配電盤前的地上,因事離開。7點40分,徐某和劉某找到熊某,三人一齊來到配電盤前,見地上放著一對保險,未引起注意。熊某認為這是開始檢修時徐某、劉某摘下的,即按順序旋好,然后用電筆測試電路。劉某發(fā)現(xiàn)有電,即喊:“有電”。徐某立即說:“有電就好,試吧”。熊某未作出任何表示,徐某以為熊某已同意,立即按下“啟動”按鈕,攪拌機起動旋轉,將在消毒的劉某打成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忽視安全,違章操作。徐某身為電工,卻不顧安全,違反“在設備維修改進后,須向運行人員交底并與運行人員共同啟動試運”的規(guī)定,擅自按下啟動按鈕,導致劉某重傷死亡,是事故發(fā)生的決定性原因。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必須嚴格執(zhí)行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維修設備,要照章按序進行,設備維修好后,要同有關運行人員取得聯(lián)系,共同啟動試運。不聯(lián)系好,決不能擅自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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