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認定前也可認定工傷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秦某騎著自行車上班,在一個丁字路口與一車相撞,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她右小腿粉碎性骨折。
而肇事司機在交警趕到之前逃逸了,秦某未看清該車的車牌號,并且路口沒有監(jiān)視探頭,交管部門沒有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無法得到賠償。秦某的丈夫十分著急,次日便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工傷的申請,想從工傷保險的角度得到賠償。
但工作人員認為現(xiàn)在還不能認定秦某為工傷,理由是:交管部門在對交通事故未進行責任劃分、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無法作工傷認定。
一方面,交管部門找不到肇事者,就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另一方面,交管部門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不予工傷認定。秦某該怎么辦呢?
秦某的這種情況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做法是錯誤的。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秦某的現(xiàn)狀確實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發(fā)生在今年年初,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jīng)開始實施,而舊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經(jīng)廢止。
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只要具備上下班途中和機動車事故傷害兩個要件,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秦某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已經(jīng)具備了上述兩個條件,即使將來抓住肇事者后認定秦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也應該認定為工傷。
所以,當?shù)貏趧雍蜕鐣U喜块T以交通事故責任沒有認定為理由,推托為秦某進行工傷認定,這個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