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12 19:03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礦井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辦法
根據(jù)《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的規(guī)定,煤礦必須建立風險抵押金制度,職工必須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為此,結合本礦實際,并保證春節(jié)前的安全生產(chǎn),經(jīng)研究,決定實施礦安全風險抵押金辦法。
一、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對象及起止時間:青菜溝煤礦在冊的全體干部職工必須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元月31日共同承擔礦井的安全風險,實施礦井風險抵押金制度。
二、參與風險金人員的交納數(shù)額及方式:
1、礦長 、工程師1000元
2、副礦長、安全科長、通風科長600元
3、安全員300元
4、班長200元
5、其它職工100元
6、風險抵押金交納方式:在本年度10月份工資中扣押。
三、考核標準:
以全礦輕傷事故為基準點,根據(jù)事故的大小程度實行考核扣除或獎勵。
1、風險期內(nèi)全礦無安全事故,將按交納風險金數(shù)量的150%返還給職工;
2.風險期內(nèi)全礦發(fā)生一起輕傷事故,風險金全額退回,不獎不扣;
3.風險期內(nèi)全礦發(fā)生兩起或兩起以上輕傷事故、或一起以上重傷事故,將扣除風險金的50%;
4.風險期內(nèi)全礦發(fā)生兩起或兩起以上重傷事故、或發(fā)生死亡事故風險抵押金將全部扣除。
5.個人考核:凡個人違章處罰兩次扣風險抵押金30%,同類違章兩次扣50%風險抵押金,嚴重違章并開除的職工扣除全部風險抵押金。
四、工傷事故責任:工傷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輕傷事故責任由本礦裁定(原則上綜合治療費用在5000元以下),按礦制度處罰。重傷以上事故,責任由上級主管部門裁定,承擔經(jīng)濟與法律責任。
甕安縣青菜溝煤礦
2007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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