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一、煤礦存在《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列的15種大安全生產隱患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二、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其成員必須礦長、工程師、帶班礦長、安全員、電鉗工、瓦檢員等人員。
三、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所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五定”原則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按時向煤管站或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報告。定負責人、定責任人、措施、定時間、驗收人。
四、安全隱患實行上級管理
1.一般隱患由礦主要負責人隱患整改責任人,責任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于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jiān)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礦主要負責人備案。
2.重大隱患由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實整改的內變,所需資金,整改期限,整改人員,并組織實施,整改采區(qū),由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驗,合格后并簽字。向煤炭安全生產監(jiān)管檢查提出書面恢復生產的申請。
3.礦規(guī)定每周四為安全隱患排查,上午9:00所有小組人員分別對井上下進行安全檢查找隱患,下午2:30對所查隱患進行分類,實責任人,整改措施。
五、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整改好隱患,要分析原因,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
六、礦備用將隱患自查的情況報煤管站,每月25日將本月的排查情況經礦領導簽字向煤管站寫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