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外籍員工,依據(jù)何在?
【案情概要】
D公司系由A、B、韓國C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投資成立的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D公司成立后, C公司派出韓國人田某到D公司任職。
2009年1月1日,田某與D公司簽訂了自20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任職生產(chǎn)部部長,月工資人民幣8,000元。同時,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田某基本工資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另約定田某崗位責任工資為每月1,000元、考核工資為每月1,000元,D公司有權根據(jù)田某工作表現(xiàn)變動其工作崗位,若崗位有變動,則不再享有原崗位上崗位責任工資和考核工資。合同未就解除條件做特別約定。
2009年10月12日,D公司通知田某,公司決定將其返還韓方,要求田某在兩天內(nèi)辦理手續(xù)、結算工資,否則10月13日后將禁止田某進入公司。田某在D公司工作至2009年10月12日,工資結算至10月底。
2009年10月21日,田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D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按照每月15,000元的標準支付2009年10月26日起至恢復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
【爭議焦點】
韓國人田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能否得到支持?
田某(申請人)稱
公司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單方做出解除的決定, 應屬違法解除。
被申請人(公司)辯稱
公司將田某調(diào)回韓國公司是基于管理需要,且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有權變動田某的工作崗位,因此員工應該服從安排。
【裁審結果】
仲裁:駁回員工請求。
一審:支持員工訴請。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藍白分析】
本案中韓國人田某能否恢復勞動關系,主要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慮:
首先,要看田某與D公司成立的什么關系。從本案的條件上來看,田某雖然是由股東之一的韓國C公司派到D公司任職的,有可能會構成海外公司外派用工的性質(zhì),其勞動關系仍然在韓國C公司,但田某與D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職責、薪資待遇等,并且接受D公司的實際管理,在實質(zhì)上其已經(jīng)與D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其次,既然田某與D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關系,那么D公司單方通知解除的前提下,其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這就涉及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因田某系外籍員工,按照上海的相關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了解除條件,那么D公司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對田某實施解除行為。但若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就解除條件作特殊約定,且勞動合同的設定是在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框架下進行的,那么D公司對田某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