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 />
在高溫天氣下,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向職工免費提供防暑降溫飲料,是否還需發(fā)放高溫津貼?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yè)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應當向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須的藥品外,還應向勞動者發(fā)放高溫津貼,具體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適時調整。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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